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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朱虹姿       莊登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育誠律師       胡原龍律師 被   告 天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駿 被   告 陳國來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8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