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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吳信賢       許睿姍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被   告 鍾維德       通德大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通得汽車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被告因被告鍾維德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訴字 第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關於 醫療及喪葬費用、扶養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部分之請求,因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至原告請求修車費用部分,係不合法,另以判決駁回,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