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吳信賢
許睿姍
訴訟
代理人 林鼎鈞
律師
被 告 鍾維德
通德大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通得汽車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被告因被告鍾維德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訴字
第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關於
醫療及喪葬費用、扶養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部分之請求,因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至原告請求修車費用部分,係不合法,另以判決駁回,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