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新雙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少薇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
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5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四級毒品特拉嗎竇肆包(合計淨重伍拾玖點捌伍公克)
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新雙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
惟扣案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4 款、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聲請沒收銷燬
等語。
二、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
專指查獲施用、
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
運輸、販賣、
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
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
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
範圍。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
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
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
毒品即屬不受
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
適用,依刑
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
7150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查本件因查無實際行為人,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
106 年8 月31日以此為由簽結在案,有該署檢察官106 年8
月31日簽文附卷
可佐(見他字卷第35頁),而扣案之4 包粉
末(合計淨重59.92 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結果,
確含有第四級毒品特拉嗎竇成分(驗餘淨重59.85 公克,純
質淨重56.35 公克)。又本件扣案數量甚鉅,顯逾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一經持有,即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6 項之持有逾量第四級毒品罪,則上開扣案物,自係違禁物
無訛,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宣告沒收。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
,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
應一併沒收;又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
告沒收。至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特拉嗎竇宣告沒收銷燬,惟刑
法第38條第1 項就違禁物僅規定沒收,並無兼有銷燬之規定
,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意旨容有誤會,
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