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淑美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3465號),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OPI」商標圖樣之指緣筆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楊淑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3465 號為為緩
起訴處
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6 年8 月4 日起至107 年8 月
3 日止,
緩起訴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扣案仿冒「OPI 」
商標圖樣之指緣筆1 支,經
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
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另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
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美商OPI 產品公司(
OPI PRODUCTS ,INC .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
「OPI 」(商標註冊/ 審定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
)商標及圖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
字第13465 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 年8 月
4 日起至107 年8 月3 日止,緩起訴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稽。又
扣案之仿冒「OPI 」商標圖樣之指緣筆1 支,經鑑定後確屬
仿冒「OPI 」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奇摩拍賣網站之商品列印畫面、
被告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營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
、美傑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 份、台中港
務警察總隊
扣押物品清單及蒐證照片
附卷可稽。準此,扣案
之仿冒「OPI 」商標圖樣之指緣筆1 支,係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