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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壢簡字第 15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1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善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01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善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之「喜多福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陳曼玲」印章 各壹枚及如附表「偽造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喜多福國際旅行 社有限公司」及「陳曼玲」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善甫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印章以遂其犯行 ,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偽造印章及印文之行為,為其偽造私 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內 ,以相同手法,偽造完成如附表所示契約書共2 份後持以行 使,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 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未 得喜多福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陳曼玲之授權或同意,竟仍 冒用其等名義,擅自偽刻「喜多福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 「陳曼玲」之印章蓋用於與郁航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簽 立之契約書,並將該契約交予郁航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而行使之,製造喜多福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已同意承攬郁航 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遊業務之假象,危害喜多福國際 旅行社有限公司之財產權益及社會交易秩序,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認尚具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文件上偽造之「 喜多福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陳曼玲」印文,合計共4 枚,以及未扣案偽造之偽造之「喜多福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及「陳曼玲」印章各1 枚,均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 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至附 表所示文書原本,固為被告犯本件犯行所偽造之私文書,然 業經被告交付予持交予郁航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而行使 之,難認尚屬被告所有之物,除前揭偽造之印文部分外,自 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 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韋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文 件 名 稱│欄 位│偽 造 之 印 文│ ├──┼──────────┼──────┼─────────┤ │1 │105年5月10日契約書 │訂約人乙方欄│偽造「喜多福國際旅│ │ │ │ │行社有限公司」及「│ │ │ │ │陳曼玲」之印文各1 │ │ │ │ │枚。 │ ├──┼──────────┼──────┼─────────┤ │2 │105年6月22日契約書 │訂約人乙方欄│偽造「喜多福國際旅│ │ │ │ │行社有限公司」及「│ │ │ │ │陳曼玲」之印文各1 │ │ │ │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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