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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 1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雅青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上午 7 時47分許,騎乘車號000 –THM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 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復興三路452 號 松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珍公司)對面路旁停等 欲左轉進入松珍公司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 然左轉,適告訴人廖依偉騎乘車號00 0–786 號普通重型機 車沿復興三路由北往南方向駛至,見狀已閃避不及,2 車因 而發生碰撞,致廖依偉受有四肢多處擦傷、頭暈及目眩等傷 害,因認被告陳雅青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廖依偉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 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7 年8 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 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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