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雅青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上午
7 時47分許,騎乘車號000 –THM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
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復興三路452 號
松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珍公司)對面路旁停等
欲左轉進入松珍公司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
然左轉,
適告訴人廖依偉騎乘車號00 0–786 號普通重型機
車沿復興三路由北往南方向駛至,見狀已閃避不及,2 車因
而發生碰撞,致廖依偉受有四肢多處擦傷、頭暈及目眩等傷
害,因認被告陳雅青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
過失傷
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廖依偉已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
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7 年8 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
所載為憑
外,另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份
可按,
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
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