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濬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
偵字第1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濬紳受僱於昇運通運有限公司,
以駕駛車輛送貨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李濬紳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晚間7 時28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
車,沿臺66號快速道路觀音往大溪方向行駛,至桃園市○鎮
區○○○○○道路下延平路匝道時,本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
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應
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光線充足(應為有暮光之誤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
等情,並無
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
適有許榮清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告訴人徐秋蓉在同路段前
方停等紅燈,遭李濬紳所駕駛前開車輛自後方撞擊,徐秋蓉
因而受有胸部及頸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李濬紳涉犯刑法
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
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徐秋
蓉已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7
年7 月2 日準備程序筆錄
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
1 份
可按,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