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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濬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 偵字第1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濬紳受僱於昇運通運有限公司, 以駕駛車輛送貨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李濬紳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晚間7 時28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 車,沿臺66號快速道路觀音往大溪方向行駛,至桃園市○鎮 區○○○○○道路下延平路匝道時,本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 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應 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光線充足(應為有暮光之誤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 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許榮清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告訴人徐秋蓉在同路段前 方停等紅燈,遭李濬紳所駕駛前開車輛自後方撞擊,徐秋蓉 因而受有胸部及頸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李濬紳涉犯刑法 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 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徐秋 蓉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7 年7 月2 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 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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