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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永紳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   告 林章忠(已歿) 被   告 鴻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麗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審交易第122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因下 述原因,被告部分不另記載)。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本文) 。經查,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122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因該案被告林章忠死亡,另經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且本 件原告未另行聲請移送民事庭),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 及其假執行聲請均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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