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永紳
訴訟
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
被 告 林章忠(已歿)
被 告 鴻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麗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審交易第122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因下
述原因,被告部分不另記載)。
二、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本文)
。經查,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122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因該案被告林章忠死亡,另經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且本
件原告未另行聲請移送民事庭),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
及其假執行聲請均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