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5號
附民原告 楊良珠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彥伶
附民原告 陳芊毓
附民原告 陳邑帆
附民被告 黃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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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理 人 高太山
上列被告因被告黃志雄刑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