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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林煜凱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彥丞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曾煜騰律師 附民被告  陳明華       昱晟汽車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怡如 訴  訟 代 理 人  李鳳雪 附民被告  弘安運輸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羅文殿 訴  訟 代 理 人  陳富傳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明華刑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