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9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家豪
選任辯護人 楊敏宏
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7年度偵字第25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家豪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㈠ 於民國107 年8 月4 日凌晨2 時9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街○○巷○○弄○○號
前,見黃賴雪芬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登記車主:嘉德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放在該處且無人
看管,遂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
具有危險性,可供為
兇器使用之扳手1 支,轉開裝置在該車
後方車用電池上之螺絲,以此方式竊取該電池(價值約新臺
幣【下同】3,000 元),得手後即駕駛前開車輛離去,並將
該電池以約1,000 元之價格,販賣至臺北市大同區樹德公園
旁之二手攤販。
嗣因黃賴雪芬之同事發現該電池遭竊,
乃由
黃賴雪芬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
情。
㈡ 於107 年8 月12日凌晨0 時8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陳永大位於桃園市○○區○○路○○○ 號
住處兼宮廟前,見陳永大所有之香爐上裝有龍形配件1 對(
價值約1 萬2,000 元),遂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
、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扳手1 支
,轉開龍形配件上之螺絲,以此方式竊取該龍形配件,得手
後即駕駛前開車輛離去,並於翌(13)日上午7 時許,前往
桃園市○○區○○街○○○ 號「鋆璿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將
該龍形配件以1 萬2,180 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知情之黃佳峰
。嗣因陳永大發現該龍形配件遭竊乃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
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龍形配件已發還陳永大之孫子陳威
成)。
因認被告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
攜帶
兇器
竊盜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業於108 年1 月6 日死亡,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之個人戶籍資料1 份在卷
可憑,
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