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易字第 29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9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家豪 選任辯護人 楊敏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7年度偵字第25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家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㈠ 於民國107 年8 月4 日凌晨2 時9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街○○巷○○弄○○號 前,見黃賴雪芬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登記車主:嘉德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放在該處且無人 看管,遂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 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扳手1 支,轉開裝置在該車 後方車用電池上之螺絲,以此方式竊取該電池(價值約新臺 幣【下同】3,000 元),得手後即駕駛前開車輛離去,並將 該電池以約1,000 元之價格,販賣至臺北市大同區樹德公園 旁之二手攤販。嗣因黃賴雪芬之同事發現該電池遭竊,乃由 黃賴雪芬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 情。 ㈡ 於107 年8 月12日凌晨0 時8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陳永大位於桃園市○○區○○路○○○ 號 住處兼宮廟前,見陳永大所有之香爐上裝有龍形配件1 對( 價值約1 萬2,000 元),遂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 、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扳手1 支 ,轉開龍形配件上之螺絲,以此方式竊取該龍形配件,得手 後即駕駛前開車輛離去,並於翌(13)日上午7 時許,前往 桃園市○○區○○街○○○ 號「鋆璿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將 該龍形配件以1 萬2,180 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知情之黃佳峰 。嗣因陳永大發現該龍形配件遭竊乃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 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龍形配件已發還陳永大之孫子陳威 成)。 因認被告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 兇器竊盜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業於108 年1 月6 日死亡,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之個人戶籍資料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