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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易字第 9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9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進傳       黃冠霖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進傳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下午 3 時50分許,偕同其子即被告黃冠霖前往桃園市○○區○○ 路0 段○○○○○路○○000 號附近安裝冷氣,黃冠霖遂將 自己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以下以A 車 代稱之)違規停放在大業路1 段166 號前方馬路,任職於 星陽貨運有限公司(與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訂有勞務契約,負 責提供人力、車輛供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報勤員警指揮而拖吊 、移置、保管交通違規車輛)之告訴人黃兆章駕駛車牌號碼 000 000號營業大貨車,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警員 陳俊廷執行交通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而行經該處,遂由陳俊廷 警員指示黃兆章依法拖吊移置A 車,黃進傳見A 車已架上 輔助輪後,即現身並自行開啟A 車車門,欲取出放置在A 車上安裝冷氣機之工具,經黃兆章制止後,2 人旋即發生拉 扯,待黃冠霖自客戶裝機地點返回前揭停車處時,黃進傳與 黃冠霖2 人旋即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由黃進傳架 住黃兆章雙臂,再由黃冠霖徒手毆打黃兆章之臉部,致黃兆 章受有左眼眶周圍挫瘀傷、後頸部挫擦傷、右肩、前胸部挫 傷等傷害,黃冠霖復另基於侮辱他人之犯意,在上述不特定 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地點,以台語「幹你娘」之語辱罵黃兆章 ,因認被告黃進傳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被告黃冠霖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等語,惟查,上開各罪名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及第314 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黃 兆章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除有本院107 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 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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