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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簡字第 138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君豪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80 5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君豪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應按附表所示方式向告訴人緯柏國 際貿易有限公司支付如附表所示數額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之「緯柏國際 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緯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陳君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餘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 就如附件起訴書所示業務侵占行為,係利用同一職務上之便 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割,可徵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 為,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 違背告訴人緯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信賴,致告訴人受有財 產上損害,應予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 達成調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 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 思慮未周致罹刑章,然事後坦白認罪且深表悔意,更已與告 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皆如前述,堪認被告確有悛悔之實據 ,再既親歷本案偵查、審理程序,復受本次罪刑之科處,自 已得有相當之教訓,本院因認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 年,以勵自新。又為使告訴人獲得充 足之保障,並督促被告履行債務,以確保對之緩刑之宣告能 收具體之成效兼維告訴人之權益,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 3 款規定,命被告應按附表所示方式向告訴人支付附表所示 數額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且此部分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行 使之。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緩刑期間之各項負擔,情節 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 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第38條 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目的,係因過往犯罪行為人 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以供被害人求償,但因實際上 被害人因現實或各種因素,卻未另行求償,反致行為人因之 保有犯罪所得。是刑法之沒收、追徵不法利得條文,係以杜 絕避免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為預防目的,並達成調整回復財 產秩序之作用,故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 之條件。然因個案中,被告仍可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 或其他民事上之解決,而以之賠償、彌補被害人之損失,此 種給付之情狀,雖未符「實際合法發還」之文義,仍無礙比 例原則之考量及前揭「過苛條款」適用。 ㈡被告依據上揭調解筆錄所應實際彌補、給付者,已逾本案不 法所得數額,倘若另啟沒收或追徵,無異重複剝奪被告財產 ,手段與目的並不相稱,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另行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 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 院合議庭。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被告陳君豪應給付告訴人緯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 │)23萬6 千元,自民國108 年7 月15日至109 年6 月15日止,│ │給付方式為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2 萬元至清償完畢,且均│ │匯入告訴人緯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指定之帳戶,如有1 期未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