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03號
原 告 昌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大偉
被 告 黃銀泉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190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
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1904號
刑事案件所認定之犯
罪事實,被告
乃係任職原告公司並經派駐於桃園市○○區○
○○○街○○巷之「閤泰新第社區」之保全
期間,侵占其所代
為收受之管理費新臺幣(下同)99,570元、97,440元與停車
費275,124 元(含住戶申請感應扣、遙控器所需繳納之費用
),共計472,134 元,準此,受有損害之人即為閤泰新第社
區住戶,是縱原告事後已先行賠償閤泰新第社區住戶之損失
,而對被告取得民事上
請求權,亦未因此即成為犯罪之被害
人。
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附帶請求,
是本件原告之訴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至原告起訴狀之
聲明欄位中雖有敘明願擔保
予以假
扣押,惟
稽之起訴狀之內
容所示,就假扣押相關之法條、假扣押予以保全之事實、必
要性等理由
暨所欲假扣押保全之金額範圍及願供擔保之款項
等,全然隻言未提,依該起訴狀之內容觀之,顯無
聲請假扣
押之意,是其聲明欄中假扣押之記載,顯為誤載,
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