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74號
原 告 臺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張梁琴
被 告 孫瑟君
上列被告因
侵占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205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
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2050號
刑事案件所認定之犯
罪事實,被告
乃係任職原告公司並經派駐在位於桃園市○○
區○○路0 段000 號之「世紀風華」社區,擔任秘書
期間,
侵占其業務上所代為保管之該社區住戶所繳納之管理費、住
戶所繳納之裝潢施工保證金
暨社區機電廠商專款之零用金款
項合計新臺幣2,313,455 元。準此,受有損害之人即為「世
紀風華」社區及該社區之住戶,是縱原告事後已先行賠償「
世紀風華」社區之損失,而對被告取得民事上
請求權,亦未
因此即成為犯罪之被害人。
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於刑事訴
訟程序中為附帶請求,是本件原告之訴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