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盛麟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簡良夙律師
被 告 曾盛陽
謝宜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馮基源律師
施宇軒律師
被 告 生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清裕
被 告 林垂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本院107 年度智訴字第7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訟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