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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28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4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子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107 年度易緝字第51號),前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聲請 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准予交保。 二、本件被告李子明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 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及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被告雖聲 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所涉業務侵占罪嫌,業據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謝新赫、徐茂明於偵 查中證述確實,復有被告書立之切結書、陶晟建材有限公司 應收帳款對帳單、福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交貨明細表在卷可 佐,足認被告涉有業務侵占犯嫌重大。被告於本案偵查中經 傳喚未到,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傳喚、拘提亦未到場 ,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7日發佈通緝,於107 年7 月9 日 始緝獲,應認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原因。另參酌被告於 緝獲後供稱因怕高利貸放款人員會對家人不利,所以不敢回 家,都在四處打零工,還款能力差等語,以及員警執行拘提 之職務報告記載被告之父稱被告已有2 年未返家等情認 被告並無固定住居所,經濟狀況不佳,難以透過其他替代手 段擔保後續刑事程序之進行,兼衡本案被告犯罪情節及依法 訴追之公益,應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是本院前開羈押之原因 及必要性尚未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以准許,應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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