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28號
聲 請 人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盛麟
代 理 人 施沛蓁
林怡芳
律師
相 對 人 生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代 表 人 陳清裕
相 對 人 鈕則慧律師
紀亙彥律師
曾盛陽
葉建廷律師
黃秀禎律師
林垂松
曾遠豪律師
謝宜恬
楊代華律師
馮基源律師
施宇軒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智易字第7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聲
請限制閱覽訴訟資料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鈕則慧律師、紀亙彥律師、葉建廷律師、黃秀禎律師、曾
遠豪律師、楊代華律師、馮基源律師、施宇軒律師就本院一○七
年度智訴字第七號案件,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訴訟資料關於聲
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本院一○七年度智訴字第七號
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相對人陳清裕、曾盛陽、謝宜恬就本院一○七年度智訴字第七號
案件,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訴訟資料關於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
密,不得為實施本院一○七年度智訴字第七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
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禁止相對人鈕則慧律師、紀亙彥律師、葉建廷律師、黃秀禎律師
、曾遠豪律師、楊代華律師、馮基源律師、施宇軒律師檢閱、抄
錄或攝影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訴訟資料。
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 由
壹、聲請意旨
略以:
一、聲請禁止被告及其
辯護人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訴訟資料進行
檢閱、抄錄及攝影:
㈠
按「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
聲請,法院認為
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
判;亦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
影。」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 項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
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附表一、二所列之訴訟資料涉及聲請人現仍用於生產、製
造、銷售之營業秘密,爰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 項及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聲請禁止本案之相對人生技國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技公司)、陳清裕、曾盛陽、
林垂松、謝宜恬等人及
渠等之所有辯護人就附表一、二所列
之訴訟資料進行檢閱、抄錄及攝影。謹就附表一、二所列之
訴訟資料說明如下:
⑴附表一編號1 之訴訟資料: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技術
標準書【以下簡稱康貝兒技標書】(104 年12月21日修訂
最新版)
⒈康貝兒技標書內含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產品之配方
成分、重量、製程等機密資訊,為聲請人用於生產、製
造、銷售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產品之重要資訊,非
一般業界人士可得知悉,具有重大之經濟價值。
⒉再者,康貝兒技標書文件上標示有「機密」及「管制文
件」字樣,並置於研發處辦公室之上鎖櫃子內,依聲請
人之規定欲閱覽該等文件者,須於閱覽登記表單上簽名
,且不得複印該資料﹔而針對康貝兒技標書電子檔案部
分,更限制僅研發處之人員具存取權限,且研發處部門
主管亦進行宣導。此外,聲請人與員工有簽訂保密協議
,聲請人之「道德行為準則」亦詳細規範員工之保密義
務等,
足證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保護措施,故康貝兒技標
書
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⑵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產品技術標準書下載清單:
⒈該產品技術標準書下載清單中列有聲請人未上市新產品
的名稱以及特定產品之研發人員姓名,其內容非一般涉
及該類資訊之人員所知,且攸關聲請人之生產而具有經
濟價值,若經開示將妨害聲請人新產品之研發及產銷活
動,亦會增加該等研發人員遭競爭對手惡意挖角之風險
。
⒉再者,該產品技術標準書下載清單之目的係顯示相對人
林垂松曾下載聲請人之康貝兒技標書,而相對人林垂松
亦已坦承係其所為,此有相對人林垂松於
偵查中之供述
可稽。是以,限制檢閱、抄錄或攝影該產品技術標準書
下載清單並不影響相對人之訴訟
防禦權。
⑶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康貝兒產品包裝標示審核單:
康貝兒產品包裝標示審核單中記載康貝兒技標書改版之原
因及配方之變更,與前述康貝兒技標書同為聲請人之營業
秘密。況且,康貝兒技標書之修改內容亦與本案爭點無關
,禁止檢閱、抄錄及攝影並未妨礙相對人之訴訟防禦權。
⑷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訴訟資料:即102 年6 月28日修訂之
康貝兒技標書
⒈此份康貝兒技標書中揭露之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產
品改版前之配方成分、重量、製程等機密資訊,如前所
述,此等資料攸關聲請人之生產研發而具有經濟價值,
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⒉再者,本案所涉及者為
起訴書
所載相對人林垂松於105
年6 月6 日15時44分所下載之康貝兒技標書,其所交付
予其他相對人即亦為上述下載之技標書,並非此份檢調
人員在相對人家中電腦所扣得之102 年6 月28日康貝兒
技標書,是102 年6 月28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實與本
案犯罪事實無,禁止本案被告及其辯護人檢閱、抄錄及
攝影對相對人之訴訟防禦權並無影響。
⑸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產品配方表之相關文件需求申請單:
該產品配方表之相關文件需求申請單中,涉及代工客戶名
稱及產品開發之時程,因代工客戶之名單及合作產品之品
名均未對外公開,其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員所知
,且產品開發之時程亦屬聲請人營運之重要機密,其等均
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應禁止檢閱、
抄錄及攝影。
⑹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聲請人與代工客戶就代工產品之交易
資料:
⒈該等交易資料涉及代工產品開發時程、代工產品之申請
、試樣品測結果、成本估算、試量產需求、產品技術標
準書、產品測試報告、生產製造流程、規格表及檢測證
明等,均為未公開之資訊,並為聲請人生產代工產品具
有重大經濟價值之資訊。再者,依聲請人依產品委製契
約,聲請人對客戶有保密義務,不可揭露客戶名稱與代
工產品品名。
⒉況且,聲請人與代工客戶間之交易資料與本案所涉及之
康貝兒技標書無關,且相對人林垂松亦已坦承是其下載
康貝兒技標書並交付予其他相對人,故聲請人與代工客
戶間之交易資料與本案無關,禁止本案被告及其辯護人
為檢閱、抄錄及攝影對相對人之訴訟防禦權並無影響。
⑺附表二編號5 之所示之陳勁初調查筆錄中涉及「康貝兒(
N )乳酸菌顆粒」產品年營收金額及康貝兒技標書修改內
容:
⒈陳勁初於桃園市調處所做調查筆錄中,提及「康貝兒(
N )乳酸菌顆粒」產品自103 年至105 年的營收金額(
參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卷一第101 頁反面倒
數第2 行),該等未公開之營收金額與聲請人之營運相
關,不僅可得知聲請人於益生菌市場之規模,亦可推知
產品之毛利率,具有相當的經濟價值,屬聲請人之營業
秘密。
⒉陳勁初調查筆錄中亦提及康貝兒技標書之修改內容(參
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卷一第103 頁第1-3 行
),而康貝兒技標書修改內容亦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已
如前述。
⒊因此,聲請人謹聲請將陳勁初調查筆錄中涉及前開營業
秘密之部分遮蔽後再提供閱覽。
⑻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揭露「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營
收金額之其他資料:
⒈除前述陳勁初調查筆錄外,刑事
告訴狀第1 頁最末行(
參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卷一第1 頁、桃園地
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號第7 頁)、釋明事項表第3
頁(見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卷一第56頁、桃
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號第16頁)、刑事告訴補
充理由
暨追加
告訴狀第3 頁第8 行(參桃園地檢106 年
度他字第834 號卷一第179 頁),以及聲請人自行就市
面上相關產品所做之整理表(見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
第834 號卷一第133-137 頁及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第31-35 頁)中,均有揭露「康貝兒(N )乳
酸菌顆粒」產品之營收金額,如前所述,該營收金額為
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⒉因此,聲請人謹聲請將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訴訟資料中
涉及前開營業秘密之部分遮蔽後再提供閱覽。
⑼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康貝兒技標書受侵害潛在損失利益金
額:
⒈施沛蓁於106 年5 月19日至桃園市調處所做之調查筆錄
中有揭露該表中揭露康貝兒技標書受侵害潛在損失利益
金額(參見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號第4 頁反
面)以及其計算附表(見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6 頁),該等金額及計算附表,涉及康貝兒產線
之建置所需要購買之機器設備及製程方法、各個機器設
備之取得成本,及產品銷售盒數等,均為未公開之資訊
不僅涉及康貝兒產線之生產成本,聲請人與各廠商議價
之情形,亦涉及聲請人產銷營運狀況,均具有相當經濟
價值,非一般業界之人可得知,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⒉再者,該等資訊係涉及聲請人損害金額之計算,禁止閱
、抄錄及攝影對相對人之訴訟防禦權並無影響。
⒊因此,聲請人聲請就施沛蓁調查筆錄部分,將該筆錄中
涉及前開營業秘密之部分遮蔽後再提供閱覽,而就計算
附表部分(即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號第6 頁
),則禁止相對人為檢閱、抄錄及攝影。
⑽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相對人林垂松所提《刑事準備書狀》
所附之被證二:
⒈該被證二所揭露之產品技標書均為聲請人其他產品之技
標書,係攸關聲請人之生產有而經濟價值的營業秘密。
⒉依相對人林垂松之《刑事準備書狀》所載,其引用被證
二之目的係為主張「之前葡萄王公司均有提供『技術標
準書』予代工客戶」云云,企圖為其將康貝兒技標書提
供予其他相對人之違法行為編造脫罪之詞,惟該等傳真
資料係為8-10年前的資料,且該等產品皆不是本案所涉
之「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顯與本案無關而無須
審酌,
縱有審酌之必要,該資料亦僅與相對人林垂松之
答辯有關,亦與其餘相對人並不相涉。
⒊是以,該被證二之資料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且與相對
人林垂松以外之相對人之訴訟防禦無關,謹聲請禁止相
對人生技公司、陳清裕、曾盛陽、謝宜恬及其等辯護人
進行檢閱、抄錄及攝影。
二、
退萬步言,若認相對人有檢閱附表一、二所列之訴訟資料之
必要,謹聲請就所有得檢閱相關訴訟資料之人核發秘密保持
命令: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
準用第11條第1 項、第12條規
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
持有之營業秘密,得聲請法院對
他
造當事人、代理人、
輔佐人或其他
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令
。查附表所列之訴訟資料均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應禁止
被告及其辯護人等為檢閱、抄錄及攝影,已如前所述。退萬
步言,若仍認為有准許檢閱之需要,為避免因上開營業秘密
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
於上開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及經濟利益
之虞,故實有核發秘
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性。是以,謹依前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之規定,聲請就得閱覽之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禁止得閱
覽之人為抄錄及攝影。
㈠針對104 年12月21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及附表二編號1-7
之訴訟資料:
⑴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⒈104 年12月21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康貝兒技標書為
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已如前述,卷內訴訟資料共有5 處揭
露104 年12月21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該5 份康貝兒
技標書之內容均相同,但各版本或有不同部分被遮蔽或
完全未遮蔽,若認有准許檢閱104 年12月21日修訂之康
貝兒技標書之必要,請考量針對第一項「配方表」部分
開示全部內容供相對人閱覽,並對渠對發秘密保持命令
;第二項「操作程序」部分,遮蔽部分內容後提供相對
人閱覽;第三項「修改原因」、第四項「生效日期」及
其後核准及審查簽署欄位,則開立全部內容供相對人閱
覽,聲請人不堅持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⒉附表一編號3 、附表二編號1-7所列之所有訴訟資料。
該等訴訟資料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已詳如前述。
⑵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相對人陳清裕、曾盛陽、林垂松、謝宜恬及其等辯護人
⑶前述訴訟資料均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並非公開資訊,前
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當無法自閱覽書狀或調查
證據以外
方法,取得該營業秘密。
㈡針對附表二編號8之訴訟資料:
⑴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附表二編號8所列之訴訟資料,係為聲請人其他產品之技
術標準書,其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已如前述。
⑵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相對人陳清裕、曾盛陽、謝宜恬及其等辯護人(因附表
二編號8 之訴訟資料既係由相對人林垂松之辯護人曾遠
豪律師所提出,已無對曾遠豪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
實益。惟其餘相對人之辯護人無法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
據以外方法,取得該營業秘密,故仍有核發秘密保持命
令之必要)。
貳、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
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
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
,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
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亦
有明文。又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
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
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
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
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
,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
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
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
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
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
條(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參、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相對人曾盛陽、謝宜恬、
生技公司、陳清裕、林垂松(以下簡稱相對人曾盛陽等人)
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逾越授權範圍重
製及洩漏營業秘密罪嫌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6204 、
15172 號),本院以107 年度智訴字第7 號審理在案,依起
訴犯罪事實所載檢察官認相對人曾盛陽等人逾越授權範圍重
製及洩漏之「營業秘密」即為聲請人所有之「康貝兒技標書
」,則上述「康貝兒技標書」之內容自成為本案最重要之爭
執重點,先予敘明。
肆、按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
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
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
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
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 條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
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得作為營業秘密法保護
對象之營業秘密,係指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
換言之,營業秘密係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因
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暨所有人已採取合
理之保密措施,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一、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康貝兒技標書」部分:
㈠附表一編號1 所示「康貝兒技標書」之內容為檢察官認相對
人曾盛陽等人涉犯上述逾越授權範圍重製及洩漏營業秘密罪
之最重要爭執重點,已如前述,而系爭重製及洩漏之「康貝
兒技標書」來源則取自相對人林垂松所下載,
參諸檢察官、
相對人曾盛陽等人及其等辯護人於107 年10月16日、同年12
月18日本院
準備程序中所述意見,本院審酌相對人林垂松所
下載之「康貝兒技標書」既無缺漏,則全內容當一體視為本
案重要爭執重點,且該「康貝兒技標書」含康貝兒乳酸菌產
品之配方(含成分、比例等)及操作程序,其內容非一般涉
及該類資訊之人員所知,確具有經濟價值,聲請人亦設有下
載或取得方法、權限等保密措施,於現階段可認確屬聲請人
之營業秘密,但為兼顧相對人曾盛陽等人防禦權之行使,俾
能充分提出答辯,應准許其等辯護人閱覽附表一編號1 所示
「康貝兒技標書」之內容。至聲請人固又提出遮掩部分內容
而為開示之主張,然遮掩部分聲請人所指定之「康貝兒技標
書」內容會否使相對人曾盛陽等人及其等辯護人無從針對本
案最重要爭執重點即「康貝兒技標書」為完足之瞭解,而為
充分之辯護,聲請人實不能立於自己之立場,逕認遮掩部分
其所指定之「康貝兒技標書」內容對相對人曾盛陽等人就本
案之防禦權、實質
辯護權無礙,且本院審酌後述對相對人發
秘密保持命令,已屬防止營業秘密外洩風險之制度,是聲請
人主張遮掩特定內容而為開示,尚難遽採。
㈡又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訴訟資料,本院尚未准許相對人
曾盛陽等人之辯護人閱覽,相對人曾盛陽等人之辯護人對於
此部分發秘密保持命令,亦表並無意見(參本院智訴卷㈡第
25頁反面);另依目前卷存內事證所示,相對人陳清裕、曾
盛陽、謝宜恬自林垂松處取得之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康貝
兒技標書」之內容,已含一、配方中之「NO」、「原料代號
」、「成份」、「1Kg 」、「單位」欄之內容,現既無證據
證明相對人陳清裕、曾盛陽、謝宜恬已取得或持有除上述以
外之內容,則本院審酌聲請人與相對人生技公司
乃具有競爭
關係之同業,此揭訴訟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
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
,是聲請人聲請就主文第1 、2 項所示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
,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部分,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二、就附表一編號3 所示「康貝兒技標書」部分:
「康貝兒技標書」之內容含有康貝兒乳酸菌產品之配方(含
成分、比例等)及操作程序,其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
人員所知,確具有經濟價值,聲請人設有下載或取得方法、
權限等保密措施,可認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已如前述,惟
本案依起訴犯罪事實所載,涉訟者
厥為相對人林垂松於105
年6 月6 日15時44分許所下載之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104
年12月21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而卷內固因相對人林
垂松家中電腦存有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102 年6 月28日修訂
之「康貝兒技標書」,然相對人林垂松身為聲請人研發部研
發專員,其持有附表一編號3 所示102 年6 月28日修訂之「
康貝兒技標書」之原因?有否涉及不法?既皆非在本案起訴
範圍,現階段尚難認與本案刑事訴訟有何關連性或與何待證
事項相關,聲請人聲請禁止閱覽,經核尚非無理由。至在本
案審理程序進行中,倘因審理進行程度、調查證據範圍而有
開示之必要者,本院當另行就此部分再為適當之審酌,
併予
敘明。
三、就附表二各編號之訴訟資料部分:
㈠聲請人所指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之「產品技術標準書下載
清單」、「康貝兒產品包裝標示審核單」、「產品配方表之
相關文件需求申請單」、「
告訴人與代工客戶就代工產品之
交易資料」、『陳勁初調查筆錄中涉及「康貝兒(N )乳酸
菌顆粒」產品年營收金額及康貝兒技標書修改內容之部分』
、『揭露「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營收金額之其他資料
』、『康貝兒技標書受侵害潛在損失利益金額』,本院審酌
上述訴訟資料之實質內容、聲請人歷次聲請書狀所載及107
年12月18日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述意見(參本院智訴卷㈡第25
頁反面至第26頁),仍認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訴訟資料尚
與前揭得作為營業秘密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要件容有未合
,蓋聲請人在
偵查程序中無論係依檢察官指示或自行提出、
製作之各種訴訟資料,此等本屬於聲請人持有之內部文件、
資料,不當然即屬得作為營業秘密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
」,且聲請人亦未釋明就上述內部文件、資料已採取何種保
密措施。況各該訴訟資料能否成為審理程序之證據使用或執
為爭點,當在當事人充分閱覽卷證後始能得悉,要非逕以「
某部分應屬不爭執」或「開示某部分即為已足」,遽認禁止
或限制閱覽何訴訟資料並未妨礙他造之防禦權,是本院認附
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訴訟資料並無禁止或限制閱覽之依據,
職是,與此相關之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同難准許。
㈡至如附表二編號8 所指『被告林垂松所提《刑事準備書狀》
所附之被證二』部分,前經本院准許閱覽,自無可能再予禁
止或限制,是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亦與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11條第2 項之規定有間,難認有據。
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
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本裁定准許秘密保持命令部分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
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附表一:
┌──┬───────────┬───────────────┐
│編號│ 訴訟資料名稱 │ 卷證所在位置 │
├──┼───────────┼───────────────┤
│ 1 │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6204 號│
│ │技術標準書(104 年12月│密封資料袋內 │
│ │21日修訂) │ │
├──┼───────────┼───────────────┤
│ 2 │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6204 號│
│ │技術標準書(104 年12月│密封資料袋內 │
│ │21日修訂) │ │
│ │(不含一、配方中之「NO│ │
│ │」、「原料代號」、「成│ │
│ │份」、「1Kg」、「單位 │ │
│ │」欄之內容 │ │
├──┼───────────┼───────────────┤
│ 3 │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卷│
│ │技術標準書(102 年6 月│二第57頁正、反面 │
│ │28日修訂) │ │
└──┴───────────┴───────────────┘
附表二:
┌──┬───────────┬───────────────┐
│編號│ 訴訟資料名稱 │ 卷證所在位置 │
├──┼───────────┼───────────────┤
│ 1 │產品技術標準書下載清單│⑴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
│ │ │ 卷一第155-156 頁 │
│ │ │⑵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
│ │ │ 卷一第161頁 │
│ │ │⑶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
│ │ │ 卷二第58頁 │
│ │ │⑷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
│ │ │ 卷二第67頁正、反面 │
│ │ │⑸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
│ │ │ 號卷第39頁 │
│ │ │⑹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
│ │ │ 號卷第7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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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康貝兒產品包裝標示審核│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卷│
│ │單 │一第131頁正、反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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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產品配方表之相關文件需│⑴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
│ │求申請單 │ 卷一第113-114 頁反面 │
│ │ │⑵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
│ │ │ 號42-4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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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聲請人與代工客戶就代工│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卷│
│ │產品之交易資料 │二第120-16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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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勁初調查筆錄中涉及「│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卷│
│ │康貝兒(N )乳酸菌顆粒│一第101頁反面 │
│ │」產品年營收金額及康貝│ │
│ │兒技標書修改內容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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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揭露「康貝兒(N )乳酸│⑴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
│ │菌顆粒」營收金額之其他│ 卷一第1頁 │
│ │資料 │⑵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
│ │ │ 號卷第7頁 │
│ │ │⑶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
│ │ │ 卷一第56頁 │
│ │ │⑷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
│ │ │ 號卷第16頁 │
│ │ │⑸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
│ │ │ 卷一第179頁 │
│ │ │⑹桃園地檢106 年度他字第834 號│
│ │ │ 卷一第133-137頁 │
│ │ │⑺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 │
│ │ │ 號卷第31-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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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康貝兒技標書受侵害潛在│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15172號 │
│ │損失利益金額 │卷第4頁反面及第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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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被告林垂松所提刑事準備│本院審智訴卷第72-74頁 │
│ │書狀二所附之被證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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