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聲扣更一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應受
扣押裁
定人 即
犯罪嫌疑人 蕭吳清岑
元山蛋品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蕭卓福
上列
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
詐欺等案件,聲請扣押犯罪嫌疑人之財
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卓福所有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4及附表編號29至編號30所示之
財產准予扣押。
蕭吳清岑所有如附表編號25至編號26及編號31至編號33所示之財
產准予扣押。
元山蛋品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27至編號28及編號34所示之財
產准予扣押。
理 由
一、
按為避免犯罪者保有
犯罪所得,以杜絕犯罪誘因,而徹底剝
奪犯罪所得,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至4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一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
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
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
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
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二項)、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第三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孳息(第四項)」。對犯罪行
為人及非善意第三人取得之犯罪所得,採
義務沒收。且除犯
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原物沒收之外,尚包括於不能原
物沒收時之替代價額之追徵。又,倘不法犯罪所得未能有效
及時保全,犯罪者於案發後,立即藏匿或移轉,日後縱使判
決
諭知沒收,也無從實現,不僅使
偵查、審判作為枉然,更
將令司法滿足實現正義之目的落空,因此,修正刑事訴訟法
第133 條第1 項規定:「可為
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第2 項規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
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乃學理上
所稱之「犯罪利得
扣押」,賦予凍結(保全)人民財產權之
法律依據。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犯罪嫌疑人蕭卓福、蕭吳清岑、元山蛋
品有限公司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為保全日
後追徵犯罪所得,故有必要扣押附表所示犯罪嫌疑人蕭卓福
、蕭吳清岑、元山蛋品有限公司(下稱元山公司)之財產等
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犯罪嫌疑人蕭卓福、蕭吳清岑、元山公司涉犯刑
法
詐欺罪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名,
業據其提出犯罪嫌
疑人之供述、相關
證人之證述(因
偵查不公開之故,不詳述
相關供述及證述內容)及元山公司基本資料在卷,依卷內資
料綜合判斷,已足認犯罪嫌疑人蕭卓福、蕭吳清岑、元山公
司涉有上開犯罪嫌疑,並因此獲有不法利得。
㈡至本件不法利得之估算:
1.犯罪嫌疑人蕭卓福、蕭吳清岑、元山公司涉嫌將發霉、長蟲
、破損、過期、腐敗、發臭、藥劑殘留等可能有害人體之蛋
品,混入一般蛋品,製成蛋液包裝出售牟利,因而涉犯刑法
詐欺罪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名,有上開證據
可佐,已
如前述;又依證人即元山公司實際負責人蕭文河證稱:「(
問:這些不良的長蟲蛋、發霉蛋打入蛋液,有無跟一般正常
的蛋液區分?)區分不了。蛋黃散掉、混濁才看得出來。我
們只有1 個蛋槽,都會混在一起。」等語(見本院聲扣卷第
19頁背面),是劣質蛋品一旦加入蛋槽製作蛋液後,即無法
與一般蛋品區分,而將汙染整體蛋液一事,應可確認。況元
山公司所販售之蛋液,9 成以上都是用長蟲、發霉、逾期的
劣質蛋品製作,只有劣質蛋數量較少的時候,才會使用新鮮
機蛋製作蛋液乙情,亦據證人即元山公司員工證述明確(見
本院聲扣卷第39頁),並經犯罪嫌疑人蕭卓福確認無誤(見
本院聲扣卷第25頁),足認元山公司所販售之蛋液原則上均
以劣質、可能危害人體之蛋品製作,是犯罪嫌疑人蕭卓福、
蕭吳清岑、元山公司因其等上開罪嫌之不法利得,自應以其
等販售「蛋液」之所得估算。
2.就犯罪嫌疑人元山公司開始以劣質蛋品製作蛋液大量對外販
售之時點,業據犯罪嫌疑人蕭卓福證稱:元山公司從民國90
幾年間即開始以不良蛋品製作蛋液對外販售,但到103 年莊
記蛋品倒閉時,元山公司接收莊記蛋品的機器設備及客戶後
,才開始對外大量供應蛋液等語(見本院聲扣卷第25頁);
核與證人蕭文河證稱:元山公司在其接手之97年間前即有生
產及銷售液蛋,直到101 年或102 年間莊記蛋品負責人不做
了,將設備及蛋液客戶都轉讓給其,元山公司才開始大量生
產及銷售蛋液等語(見本院聲扣卷第29頁正面)大致相符,
應可採信。是犯罪嫌疑人元山公司於103 年某時許起即開始
以劣質蛋品製作蛋液大量對外販售乙節,即
堪認定。聲請意
旨自104 年起計算犯罪嫌疑人元山公司販售蛋液之所得,即
非無據。
3.關於元山公司自104 年起至107 年8 月(即本案遭查獲時)
販賣蛋液之所得:
⑴106年之販售蛋液所得:
查證人蕭文河證稱:「(問:你們一年的營業額比例?)液
蛋佔1 成5 ,滷蛋佔1 成,原料蛋5 成5 ,我剛才在調查局
講錯了,因為沒有算到滷蛋的部分。盒蛋就是洗選蛋,盒蛋
比液蛋多一點點,大約2 成。」、「(問:一整年營業額大
約多少?)去年全年的營業額大約1 億5 千萬」等語明確(
見本院聲扣卷第17頁背面至18頁正面)。據此,犯罪嫌疑人
元山公司於106 年間販售蛋液之所得應為新臺幣(下同)22
50萬元【算式:150,000,000 ×0.15=22,500,000】。
⑵104 年、105 年及107 年1 月至107 年8 月間之販售蛋液所
得:
至於106 年以外其餘年度販售蛋液之所得,依證人蕭文河證
述:其無法計算每年元山公司銷售液蛋之銷售額,因為105
年間才引進進銷存貨系統,才有完整的電腦紀錄,其中佳樂
蛋糕從其97年接手經營元山公司前就有跟元山公司進蛋液,
進貨量逐年增加,最近3 、5 年銷售量更大,所以比較難推
算等語(見本院聲扣卷第30頁背面至31頁正面)。是尚難以
上開營業額比例之計算方式推估;然查,犯罪嫌疑人蕭卓福
既已
自承:「(問:元山公司每日所販售的過期及破臭蛋製
作的瓶裝蛋液數量為何?)每日約販售二、三十箱的瓶裝蛋
液」等語(見本院聲扣卷第23頁背面);復佐以證人即元山
公司員工關於每箱蛋液有16瓶蛋液之證述(見本院聲扣卷第
14頁背面),以及證人蕭文河證稱:蛋液銷售價格為1 瓶72
元等語(見本院聲扣卷第29頁背面至30頁正面),已可推得
元山公司於104 年、105 年及107 年1 月至107 年8 月間販
售蛋液所得至少為21,696,768元【算式:72(每瓶價格)×
16(瓶)×20(箱)×365 (日)×2.58(年)=21,696,
768 】。
⑶是以上開方式推估犯罪嫌疑人元山公司自104 年至107 年8
月遭查獲
期間之犯罪所得約為44,196,768元【算式:22,500
,000+21,696,768=44,196,768】。聲請意旨推算為5,370
萬元,固非精確,惟因聲請意旨所聲請扣押標的之公告現值
總和為39,173,862元,並未逾越犯罪嫌疑人元山公司上開推
估之不法利得44,196,768元,故不生過度扣押之問題,
附此
敘明。
㈢另犯罪嫌疑人蕭卓福除為元山公司登記負責人外,亦為現任
實際負責人蕭文河之父,與其妻即犯罪嫌疑人蕭吳清岑皆實
際參與元山蛋品有限公司之經營及運作,對於元山公司之不
法所得應有共同處分權限,依前揭關於沒收規定修正之立法
意旨說明,其等財產自亦為保全不法所得追徵之標的甚明。
是聲請人以對於犯罪嫌疑人蕭卓福、蕭吳清岑、元山公司之
財產、所得資料查調結果而向本院聲請扣押如附表所示之財
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附表:應受扣押之人及土地、建物
┌──┬────┬────────────┬────┬───────┐
│編號│所有權人│土地地號 │持分 │公告現值(新臺│
│ │ │ │ │幣;計算依據:│
│ │ │ │ │106 年度稅務電│
│ │ │ │ │子閘門財產所得│
│ │ │ │ │調件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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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蕭卓福 ○○○鎮○○段○○○○○○○○○號 │0.08333 │2萬3,8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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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蕭卓福 ○○○鎮○○段○○○○○○○○○號 │0.1 │10萬990元 │
├──┼────┼────────────┼────┼───────┤
│3 │蕭卓福 ○○○鎮○○段○○○○○○○○○號 │0.1 │3萬9,018元 │
├──┼────┼────────────┼────┼───────┤
│4 │蕭卓○ ○○鎮區○○段○○○○○○○○○號 │1.0 │277萬7,400元 │
├──┼────┼────────────┼────┼───────┤
│5 │蕭卓○ ○○鎮區○○段○○○○○○○○○號 │1.0 │297萬2,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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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蕭卓福 ○○○鎮○○段○○○○○○○○○號 │0.0625 │19萬2,470元 │
│ │ │(公同共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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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蕭卓福 ○○○鎮○○段○○○○○○○○○號 │0.05982 │420元 │
│ │ │(公同共有) │ │ │
├──┼────┼────────────┼────┼───────┤
│8 │蕭卓福 ○○○鎮○○段○○○○○○○○○號 │1.0 │170萬5,000元 │
├──┼────┼────────────┼────┼───────┤
│9 │蕭卓福 ○○○鎮○○段○○○○○○○○○號 │0.06252 │1萬7,759元 │
│ │ │(公同共有) │ │ │
├──┼────┼────────────┼────┼───────┤
│10 │蕭卓福 ○○○鎮○○段○○○○○○○○○號 │0.0625 │24萬9,410元 │
│ │ │(公同共有) │ │ │
├──┼────┼────────────┼────┼───────┤
│11 │蕭卓福 ○○○鎮○○段○○○○○○○○○號 │0.06255 │3萬2,639元 │
│ │ │(公同共有) │ │ │
├──┼────┼────────────┼────┼───────┤
│12 │蕭卓福 ○○○鎮○○段○○○○○○○○○號 │0.06251 │5萬1,359元 │
│ │ │(公同共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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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蕭卓福 ○○○鎮○○段○○○○○○○○○號 │0.06263 │1萬1,999元 │
│ │ │(公同共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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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蕭卓福 ○○○鎮○○段○○○○○○○○○號 │0.06249 │38萬870元 │
│ │ │(公同共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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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蕭卓福 ○○○鎮○○段○○○○○○○○○號 │0.02232 │1萬8,339元 │
├──┼────┼────────────┼────┼───────┤
│16 │蕭卓福 ○○○鎮○○段○○○○○○○○○號 │0.02232 │1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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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蕭卓福 ○○○鎮○○段○○○○○○○○○號 │0.02232 │1萬1,6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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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蕭卓福 ○○○鎮○○段○○○○○○○○○號 │0.5 │53萬9,7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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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蕭卓福 │布袋鎮寮段0000-0000號 │0.25 │63萬1,290元 │
├──┼────┼────────────┼────┼───────┤
│20 │蕭卓福 ○○○鎮○○段○○○○○○○○○號 │0.02232 │8萬9,070元 │
├──┼────┼────────────┼────┼───────┤
│21 │蕭卓福 ○○○鎮○○段○○○○○○○○○號 │0.02232 │4,276元 │
├──┼────┼────────────┼────┼───────┤
│22 │蕭卓福 ○○○鎮○○段○○○○○○○○○號 │0.02232 │6,340元 │
├──┼────┼────────────┼────┼───────┤
│23 │蕭卓福 ○○○鎮○○段○○○○○○○○○號 │0.02232 │6萬8,736元 │
├──┼────┼────────────┼────┼───────┤
│24 │蕭卓福 ○○○鎮○○段○○○○○○○○○號 │0.02232 │13萬6,0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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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蕭吳清○○○鎮區○○段○○○○○○○○○號 │0.2116 │712萬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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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蕭吳清○○○鎮區○○段○○○○○○○○○號 │1.0 │290萬8,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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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元山蛋品○○○區○○○段草湳坡小段│1.0 │1,440萬1,000元│
│ │有限公司│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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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元山蛋品○○○區○○○段草湳坡小段│0.2 │176萬3,500元 │
│ │有限公司│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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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蕭卓福 │嘉義縣布袋鎮新厝里007鄰 │0.5 │2萬4,550元 │
│ │ │新厝仔18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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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蕭卓福 │桃園市平鎮區廣仁里034鄰 │1.0 │28萬6,600元 │
│ │ │新光路65巷2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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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蕭吳清岑│桃園市○鎮區○○里○○路│1.0 │33萬1,600元 │
│ │ │1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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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蕭吳清岑│桃園市○鎮區○○里○○路│1.0 │24萬5,800元 │
│ │ │21號 │ │ │
├──┼────┼────────────┼────┼───────┤
│33 │蕭吳清岑│桃園市平鎮區廣仁里034鄰 │1.0 │35萬3,400元 │
│ │ │新光路65巷1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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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元山蛋品│桃園市楊梅區永平里010鄰 │1.0 │167萬6,400元 │
│ │有限公司│新農街2段209巷62弄25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