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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曾省富       曾洪富       曾澣富       曾日富       曾玉鳳       曾玉美       鍾國豐       鍾淑蕙       鍾淑鈴 上 九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何豐行律師(未提出委任狀) 被   告 林大耀       林森泉       李哲緯       陳登倫       李容華       溫富華       羅昱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40 號違反商業會計法(廢棄物 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原告對同案被告北海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璧 甄、富欣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毛清正、邱添寶、薪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蘇沛涵、環榮科技有限公司、陳榮襯等人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因其等刑事判決尚未宣判,故由本院另行處理,對 綽號「啟東兄」之男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 駁回,對徐先生之成年男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 處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