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曾省富
曾洪富
曾澣富
曾日富
曾玉鳳
曾玉美
鍾國豐
鍾淑蕙
鍾淑鈴
上 九 人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王建偉律師
何豐行律師(未提出委任狀)
原 告 詹金銘
被 告 邱添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40 號違反商業會計法(廢棄物
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原告詹金銘對同案被告富欣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
、毛清正、毛同海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等刑事判決
尚未宣判,故由本院另行處理;原告曾省富、曾洪富、曾澣富、
曾日富、曾玉鳳、曾玉美、鍾國豐、鍾淑蕙、鍾淑鈴等9 人對同
案被告北海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璧甄、富欣製革廠股份有限
公司、毛清正、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沛涵、環榮科技有限
公司、陳榮襯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等刑事判決尚未
宣判,故由本院另行處理,對綽號「啟東兄」之男子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對徐先生之成年男子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