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曾省富
曾洪富
曾澣富
曾日富
曾玉鳳
曾玉美
鍾國豐
鍾淑蕙
鍾淑鈴
上 九 人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王建偉律師
何豐行律師(未提出委任狀)
附民被告 徐先生之成年男子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40 號違反商業會計法(廢
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
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
其補正;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
第l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原告曾省富、曾洪富、曾澣富、曾日富、曾玉鳳、曾
玉美、鍾國豐、鍾淑蕙、鍾淑鈴等9 人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除其餘被告(其中原告對同案被告林大耀、林森泉
、李哲緯、陳登倫、李容華、溫富華、羅昱雄、北海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富欣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毛清正、邱添寶
、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沛涵、環榮科技有限公司、陳
榮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移送民事庭審理,對
同案被告楊璧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等刑事判決尚
未宣判,故由本院另行處理,對綽號「啟東兄」之男子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外,尚併列「徐
先生之成年男子」,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具體指明
被告「徐先生之成年男子」之住所、居所,亦未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且觀諸本案卷證,「徐先生之成年男子」其人並未
經檢察官起訴,亦未經調查局詢問或檢察官偵訊,本院曾於
109 年8 月19日命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具狀
補正此項欠缺,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而前揭裁
定業已送達原告陳報之住所,此有上開裁定
正本及本院
送達
證書附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
猶未補正前揭事項,是原告於本
件對被告「徐先生之成年男子」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