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康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謝明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囿辰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