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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3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69號 原   告 頂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慶祥 被   告 范力云(原名范羽榛)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