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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4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原   告 生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靖 訴訟代理人 王仁宇 原   告 雙星報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盈蓁 訴訟代理人 王仁宇 被   告 莊義敏 上列被告侵占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91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漢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