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文宗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7010 號),本院認不應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范文宗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文宗於民國107 年6 月22日下午4 時
許,在桃園市○○區○○○路之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司內飲
用酒類飲料,已達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
同日下午4 時40分許,自該處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
機車離去。
嗣於同日下午4 時50分許,行經桃園市○○區○
○路與南山路時,因酒後注意力無法集中,反應遲緩,而不
慎先與左側由呂學宏駕駛之車號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發生
碰撞,復與其右側由黃曉莉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發生碰撞,員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下午5 時11分許
對被告范文宗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17毫克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2 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
不能安全駕駛罪嫌
。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
懷疑存在,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30
年度台上字第816 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
可資
參照)。況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
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是檢察
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
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范文宗涉有前揭公共危險罪嫌,無非係以被
告於警詢、
偵查中之供述、
證人呂學宏、黃曉莉於警詢時之
證述、桃園市○○○○○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記錄表、刑案現場照片等
證據,為其主要論述。
四、
訊據被告范文宗固坦承有於前開時、地飲用酒類飲料,且
復
於前揭時間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該處離開,
嗣於上開時間,行經該處而與呂學宏駕駛之車號00-000號營
業用大貨車、黃曉莉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
碰撞,且當場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7毫克之事實
,惟堅詞否認有何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不能安全駕
駛
犯行,辯稱:當時是因為遭車旁的大貨車車身的鐵條勾到
後照鏡,車子不穩才會倒下,而且因為當天機車倒地,我身
體左半部都有受傷,我的左腳也有受傷,走路才會不穩,我
後來有去「家康診所」就醫,當天並不是因為喝酒的原因才
會發生碰撞事故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07 年6 月22日下午4 時許,在桃園市○○區○○○
路之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司飲用酒類飲料,復於同日下午4
時40分許,自該處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嗣於同日下午4 時50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與南山
路時,先與左側由呂學宏駕駛之車號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
發生碰撞,復與其右側由黃曉莉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發生碰撞,且為警當場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7毫克之事實,
業據被告供認在卷(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卷,下稱偵字卷,第5 頁及背面、第35頁及背面;107
年度桃交簡字第1880號卷,下稱桃交簡字卷,第11頁及背面
;108 年度交易字第53號卷,下稱交易字卷,第25頁及背面
),核與證人呂學宏、黃曉莉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黃家勇
於本院
調查程序時之證述(偵字卷,第8 至9 頁背面;交易
字卷,第13至15頁)大致相符,並有桃園市○○○○○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
件測試觀察記錄表、刑案現場照片(偵字卷,第10至15頁)
在卷
可稽,上開事實,首
堪認定。
㈡、觀之刑案現場照片中,呂學宏駕駛之車號00-000號營業用大
貨車車身下方確實有橫式之紅白相間條紋鐵條設置在該處,
而該鐵條之位置約略在一般普通重型機車之後照鏡高度,此
有上開照片(偵字卷,第30至31頁)
可憑,另證人即警員黃
家勇於本院調查程序時亦
具結證稱:貨車鐵條之高度大概在
機車把手後照鏡的位置等語(桃交簡字卷,第14頁背面),
是被告辯稱其係遭大貨車勾到後照鏡,車子不穩才會倒下乙
情,尚非全然無稽,又觀諸卷附事證,本案被告騎乘之機車
與呂學宏、黃曉莉之車輛發生碰撞之原因,究竟係因被告飲
酒而不能安全駕駛所致,抑或是因遭呂學宏駕駛之大貨車鐵
條勾到其機車後照鏡所致,尚無從逕予論斷。
㈢、次之,稽諸卷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記
錄表」之內容,在「觀察結果」欄位中「查獲後之狀態」,
被告有「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
集中」、「搖晃無法站立」之情形,另在「測試結果」欄位
中,被告有「手腳顫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用手臂來
保持平衡」之記載,此有上開紀錄表(偵字卷,第15頁及背
面)
可佐,然經本院當庭
勘驗警員為被告進行上開測試時之
錄影畫面,被告經警員詢問姓名及
年籍資料時,均能明確回
答,且經警員說明、指示其進行腳踩直線前進、維持單腳站
立等平衡測試及繪製同心圓之測試時,被告均能明瞭警員之
意思,且配合完成上開測試,過程中被告之意識當屬清楚,
並未出現無法應答或是注意力無法集中之情形,且於進行直
線測試時,被告亦能兩腳前後交替沿地面磁磚間隙呈直線前
進,有上開勘驗筆錄(桃交簡字卷,第12至13頁,詳附表)
可憑,故被告是否確有上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
測試觀察記錄表」所示之「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意識
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乙節,自非無疑。況且,再觀諸被
告在
上揭紀錄表中所為繪製同心圓之測試,被告在同心圓環
狀帶內所繪製之另一個圓形,係在同心圓之環狀帶內,並無
超出同心圓之環狀帶,且被告於運筆繪製同心圓之過程中,
亦無明顯停頓或是將筆尖拿離紙張重新畫圓之情形,有上開
紀錄表及勘驗筆錄(桃交簡字卷,第12至13頁,詳附表)
可
證,更徵被告之神智清楚、注意力集中,而能順利完成同心
圓繪製之測試。
㈣、再者,觀諸前開勘驗筆錄中,被告於進行單腳站立之平衡測
試時,以右腳離地、左腳單腳站立,被告之右腳固有微幅晃
動,且亦有以右手輕扶旁邊鐵櫃,身體輕微晃動,此有有勘
驗筆錄(桃交簡字卷,第12頁及背面,詳附表)
足憑,然稽
諸勘驗筆錄中,被告於進行此項測試前,警員即有向被告詢
問腳部是否有受傷,被告亦有回答:「嗯」(桃交簡字卷,
第12頁背面,詳附表),復經本院職權向「家康診所」調閱
被告之就醫紀錄,被告於107 年6 月24日有至該診所就醫,
且病歷上係記載:左側手部挫傷之初期照護、下背和骨盆挫
傷之初期照護、左側較小腳趾壓砸傷之初期照護,有家康診
所提供之病歷表(桃交簡字卷,第19至21頁)可佐,是被告
供稱當日因機車倒地左腳受傷,自屬有信,又被告當日發生
事故時,左腳已有受傷,則其於進行前揭以左腳單腳站立測
試時,自有可能因腳部傷勢疼痛,而無法有效維持身體平衡
,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記錄表」之內
容,在「測試結果」欄位中,被告有「手腳顫抖,身體無法
保持平衡」、「用手臂來保持平衡」之情形,當有可能是因
腳受傷所致,自難憑被告在上開測試中無法平衡,而推斷被
告已因飲酒而有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況。
㈤、此外,證人即警員黃家勇於本院調查程序時具
結證稱:我於
107 年6 月22日下午4 時到5 時○○○區○○路與南山路處
理交通事故,在事故現場,我有與被告對話,被告當時口齒
比較不清、話較多,但是我當時在他身上沒有聞酒味,後來
回派出所我要幫他製作測試紀錄表時,他有出現答非所問的
情形,就是我問他事故當下是如何發生,是否有碰到車子,
他就說大貨車撞到我,我再跟他解釋問題,他也還是一直重
複大貨車撞到我等語(桃交簡字卷,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背
面),觀諸證人黃家勇固證稱被告
斯時有答非所問之狀況,
然細究證人黃家勇證述情詞,被告係於警員詢問事發經過時
,一再重覆是因遭大貨車撞到,而未能具體詳細敘明事發經
過,衡諸常情,一般人於突臨車禍事故,自有可能因事發突
然,無法即時釐清事發經過,故未能將車禍發生情形詳實說
明,而僅能敘述事發經過之梗概,故被告自有可能因此緣故
,而致證人即警員黃家勇誤認被告有答非所問之情,況
參酌
本院前上開勘驗筆錄內容,被告對於警員黃家勇詢問之其他
問題均能清楚明確回答,業據本院說明如前,更徵被告應非
是因為飲酒後意識不清,而產生答非所問之情形。
㈥、從而,觀諸被告於進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
觀察記錄表」時之錄影畫面,可見被告並無上開紀錄表所示
之「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
」、「搖晃無法站立」狀況,另勘驗結果中,被告雖有上開
紀錄表中
所載之「手腳顫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用手
臂來保持平衡」,惟此實有可能係因被告於車禍發生時,左
腳受傷所致結果,自無從憑此逕認被告即是因飲酒後致生上
情,又被告突臨此事故,一時未釐清車禍發生原因,自有可
能因此無法對於警員黃家勇所提問事發經過之問題,詳加說
明回答,故自不得憑此遽認被告即有意識不清、答非所問之
情形,而逕以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2 款之罪相繩。
五、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論據,無從使通常一般之人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上揭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尚不
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2 款之
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不能安全駕駛罪嫌之確信心證
,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
上述犯行,
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周彤芬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附表:【勘驗筆錄;檔案名稱:生理平衡IMGP9011. MOV】
┌──────┬──────────────────────────────┐
│播放秒數時間│勘驗內容 │
├──────┼──────────────────────────────┤
│00:00:08 │(警):現在時間,17點30分,你叫什麼名字,你叫什麼名字? │
├──────┼──────────────────────────────┤
│00:00:09 │(被):范文中。 │
├──────┼──────────────────────────────┤
│00:00:12 │(警):好,身分證字號,知道嗎? │
├──────┼──────────────────────────────┤
│00:00:15 │(被):Z000000000。 │
├──────┼──────────────────────────────┤
│00:00:20 │(警):好。 │
├──────┼──────────────────────────────┤
│00:00:21 │(警):那我幫你做一個平衡測試吼,我跟你講,你有沒有看到地上│
│ │ ,磁磚跟磁磚,中間那條直線,你有看到嗎? │
├──────┼──────────────────────────────┤
│00:00:31 │(被):有阿。 │
├──────┼──────────────────────────────┤
│00:00:31 │(警):踩著直線阿,走過去阿。 │
├──────┼──────────────────────────────┤
│00:00:35 │(被):走到哪裡? │
├──────┼──────────────────────────────┤
│00:00:36 │(警):走到值班台,踩著直線喔,就是踩著直線走,來來來。 │
├──────┼──────────────────────────────┤
│00:00:42 │(被告兩腳前後交替沿地面磁磚間隙呈直線前進) │
├──────┼──────────────────────────────┤
│00:00:48 │(警):腳有點受傷啦,是不是? │
├──────┼──────────────────────────────┤
│00:00:49 │(被):嗯。 │
├──────┼──────────────────────────────┤
│00:00:50 │(警):好。 │
├──────┼──────────────────────────────┤
│00:00:51 │(警):走過去阿。 │
├──────┼──────────────────────────────┤
│00:00:52 │(警):走到值班台。 │
├──────┼──────────────────────────────┤
│00:00:53 │(警):好,走回來。 │
├──────┼──────────────────────────────┤
│00:00:54 │(警):好,走回來沒關係。 │
├──────┼──────────────────────────────┤
│00:00:57 │(警):踩著走。 │
├──────┼──────────────────────────────┤
│00:01:01 │(警):好。 │
├──────┼──────────────────────────────┤
│00:01:03 │(警):好,走過去,走回來,走到原地。 │
├──────┼──────────────────────────────┤
│00:01:06 │(警):好。 │
├──────┼──────────────────────────────┤
│00:01:07 │(被告走回到原地) │
├──────┼──────────────────────────────┤
│00:01:09 │(警):那第二個測試是金雞獨立,就是說你先踩立正姿勢阿,一支│
│ │ 腳抬高15公分,有辦法嗎? │
├──────┼──────────────────────────────┤
│00:01:23 │(被):可以阿,是像這樣嗎?(抬起右腳) │
├──────┼──────────────────────────────┤
│00:01:24 │(警):對對,你先…我先講完。 │
├──────┼──────────────────────────────┤
│00:01:29 │(被告把腳放下) │
│ │(警):你先立正,一支腳抬高離地15公分,原地不動30秒,你了解│
│ │ 我的意思嗎? │
├──────┼──────────────────────────────┤
│00:01:35 │(警):OK? │
├──────┼──────────────────────────────┤
│00:01:36 │(警):那我這邊喊開始,你就開始,我看一下那個,可以吼,立正│
│ │ ,阿金雞獨立,我說開始就開始。 │
├──────┼──────────────────────────────┤
│00:01:49 │(警):好,開始。 │
├──────┼──────────────────────────────┤
│00:01:50 │(被告抬起右腳離地,左手抓住左腳,右手張開懸空) │
├──────┼──────────────────────────────┤
│00:01:51 │(被告右腳有微幅晃動) │
├──────┼──────────────────────────────┤
│00:01:59 │(警):原地不動30秒喔。 │
├──────┼──────────────────────────────┤
│00:02:01 │(被告右腳有微幅晃動) │
├──────┼──────────────────────────────┤
│00:02:12 │(被告右手輕扶旁邊鐵櫃,右腳未著地,右腳有輕微顫抖,身體微幅│
│ │ 晃動) │
├──────┼──────────────────────────────┤
│00:02:13 │(被告右手離開鐵櫃,右腳未著地) │
├──────┼──────────────────────────────┤
│00:02:14 │(警):你這樣沒辦法保持平衡喔? │
├──────┼──────────────────────────────┤
│00:02:19 │(警):還沒到喔,腳受傷是不是,好。 │
├──────┼──────────────────────────────┤
│00:02:21 │(警):好,OK。 │
├──────┼──────────────────────────────┤
│00:02:22 │(被告放下右腳) │
├──────┼──────────────────────────────┤
│00:02:23 │(警):來,給你畫圈圈。 │
├──────┼──────────────────────────────┤
│00:02:25 │(警):來,畫圈圈啦。 │
├──────┼──────────────────────────────┤
│00:02:28 │(警):來,坐著。 │
├──────┼──────────────────────────────┤
│00:02:32 │(被告坐下) │
├──────┼──────────────────────────────┤
│00:02:33 │(警):我先跟你講,你別急,我 一步步跟你講。 │
├──────┼──────────────────────────────┤
│00:02:37 │(員警手指同心圓) │
│ │(警):在這二個圈圈中間,你有看到二個圈圈嘛,畫一個圓,不要│
│ │ 超出去噢,一筆劃,沒趕時間,你慢慢畫。 │
├──────┼──────────────────────────────┤
│00:02:46 │(被告開始畫圓,運筆中途並無明顯停頓或是將筆尖拿離紙張重新畫│
│ │ 圓的情形) │
├──────┼──────────────────────────────┤
│00:02:49 │(警):好,畫一個圓。 │
├──────┼──────────────────────────────┤
│00:02:55 │(警):慢慢畫吼。 │
├──────┼──────────────────────────────┤
│00:03:01 │(被告畫圖完成) │
├──────┼──────────────────────────────┤
│00:03:02 │(警):好,麻煩你在最下面駕駛人幫我簽名。 │
├──────┼──────────────────────────────┤
│00:03:04 │(被告簽名) │
├──────┼──────────────────────────────┤
│00:03:07 │(警):簽你的名字。 │
├──────┼──────────────────────────────┤
│00:03:10 │(警):可以吼。 │
├──────┼──────────────────────────────┤
│00:03:10 │(被):可以。(完成簽名) │
├──────┼──────────────────────────────┤
│00:03:13 │(勘驗結束) │
├──────┴──────────────────────────────┤
│備註:(警)表示警員,(被)表示被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