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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易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文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7010 號),本院認不應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范文宗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文宗於民國107 年6 月22日下午4 時 許,在桃園市○○區○○○路之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司內飲 用酒類飲料,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 同日下午4 時40分許,自該處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 機車離去。嗣於同日下午4 時50分許,行經桃園市○○區○ ○路與南山路時,因酒後注意力無法集中,反應遲緩,而不 慎先與左側由呂學宏駕駛之車號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發生 碰撞,復與其右側由黃曉莉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發生碰撞,員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下午5 時11分許 對被告范文宗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17毫克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2 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不能安全駕駛罪嫌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 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30 年度台上字第816 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 參照)。況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 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是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范文宗涉有前揭公共危險罪嫌,無非係以被 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呂學宏、黃曉莉於警詢時之 證述、桃園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記錄表、刑案現場照片等 證據,為其主要論述。 四、訊據被告范文宗固坦承有於前開時、地飲用酒類飲料,且復 於前揭時間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該處離開, 嗣於上開時間,行經該處而與呂學宏駕駛之車號00-000號營 業用大貨車、黃曉莉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 碰撞,且當場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7毫克之事實 ,惟堅詞否認有何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不能安全駕 駛犯行,辯稱:當時是因為遭車旁的大貨車車身的鐵條勾到 後照鏡,車子不穩才會倒下,而且因為當天機車倒地,我身 體左半部都有受傷,我的左腳也有受傷,走路才會不穩,我 後來有去「家康診所」就醫,當天並不是因為喝酒的原因才 會發生碰撞事故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07 年6 月22日下午4 時許,在桃園市○○區○○○ 路之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司飲用酒類飲料,復於同日下午4 時40分許,自該處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嗣於同日下午4 時50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與南山 路時,先與左側由呂學宏駕駛之車號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 發生碰撞,復與其右側由黃曉莉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發生碰撞,且為警當場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7毫克之事實,業據被告供認在卷(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卷,下稱偵字卷,第5 頁及背面、第35頁及背面;107 年度桃交簡字第1880號卷,下稱桃交簡字卷,第11頁及背面 ;108 年度交易字第53號卷,下稱交易字卷,第25頁及背面 ),核與證人呂學宏、黃曉莉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黃家勇 於本院調查程序時之證述(偵字卷,第8 至9 頁背面;交易 字卷,第13至15頁)大致相符,並有桃園市○○○○○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 件測試觀察記錄表、刑案現場照片(偵字卷,第10至15頁) 在卷可稽,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觀之刑案現場照片中,呂學宏駕駛之車號00-000號營業用大 貨車車身下方確實有橫式之紅白相間條紋鐵條設置在該處, 而該鐵條之位置約略在一般普通重型機車之後照鏡高度,此 有上開照片(偵字卷,第30至31頁)可憑,另證人即警員黃 家勇於本院調查程序時亦具結證稱:貨車鐵條之高度大概在 機車把手後照鏡的位置等語(桃交簡字卷,第14頁背面), 是被告辯稱其係遭大貨車勾到後照鏡,車子不穩才會倒下乙 情,尚非全然無稽,又觀諸卷附事證,本案被告騎乘之機車 與呂學宏、黃曉莉之車輛發生碰撞之原因,究竟係因被告飲 酒而不能安全駕駛所致,抑或是因遭呂學宏駕駛之大貨車鐵 條勾到其機車後照鏡所致,尚無從逕予論斷。 ㈢、次之,稽諸卷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記 錄表」之內容,在「觀察結果」欄位中「查獲後之狀態」, 被告有「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 集中」、「搖晃無法站立」之情形,另在「測試結果」欄位 中,被告有「手腳顫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用手臂來 保持平衡」之記載,此有上開紀錄表(偵字卷,第15頁及背 面)可佐,然經本院當庭勘驗警員為被告進行上開測試時之 錄影畫面,被告經警員詢問姓名及年籍資料時,均能明確回 答,且經警員說明、指示其進行腳踩直線前進、維持單腳站 立等平衡測試及繪製同心圓之測試時,被告均能明瞭警員之 意思,且配合完成上開測試,過程中被告之意識當屬清楚, 並未出現無法應答或是注意力無法集中之情形,且於進行直 線測試時,被告亦能兩腳前後交替沿地面磁磚間隙呈直線前 進,有上開勘驗筆錄(桃交簡字卷,第12至13頁,詳附表) 可憑,故被告是否確有上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 測試觀察記錄表」所示之「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意識 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乙節,自非無疑。況且,再觀諸被 告在上揭紀錄表中所為繪製同心圓之測試,被告在同心圓環 狀帶內所繪製之另一個圓形,係在同心圓之環狀帶內,並無 超出同心圓之環狀帶,且被告於運筆繪製同心圓之過程中, 亦無明顯停頓或是將筆尖拿離紙張重新畫圓之情形,有上開 紀錄表及勘驗筆錄(桃交簡字卷,第12至13頁,詳附表)可 證,更徵被告之神智清楚、注意力集中,而能順利完成同心 圓繪製之測試。 ㈣、再者,觀諸前開勘驗筆錄中,被告於進行單腳站立之平衡測 試時,以右腳離地、左腳單腳站立,被告之右腳固有微幅晃 動,且亦有以右手輕扶旁邊鐵櫃,身體輕微晃動,此有有勘 驗筆錄(桃交簡字卷,第12頁及背面,詳附表)足憑,然稽 諸勘驗筆錄中,被告於進行此項測試前,警員即有向被告詢 問腳部是否有受傷,被告亦有回答:「嗯」(桃交簡字卷, 第12頁背面,詳附表),復經本院職權向「家康診所」調閱 被告之就醫紀錄,被告於107 年6 月24日有至該診所就醫, 且病歷上係記載:左側手部挫傷之初期照護、下背和骨盆挫 傷之初期照護、左側較小腳趾壓砸傷之初期照護,有家康診 所提供之病歷表(桃交簡字卷,第19至21頁)可佐,是被告 供稱當日因機車倒地左腳受傷,自屬有信,又被告當日發生 事故時,左腳已有受傷,則其於進行前揭以左腳單腳站立測 試時,自有可能因腳部傷勢疼痛,而無法有效維持身體平衡 ,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記錄表」之內 容,在「測試結果」欄位中,被告有「手腳顫抖,身體無法 保持平衡」、「用手臂來保持平衡」之情形,當有可能是因 腳受傷所致,自難憑被告在上開測試中無法平衡,而推斷被 告已因飲酒而有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況。 ㈤、此外,證人即警員黃家勇於本院調查程序時具結證稱:我於 107 年6 月22日下午4 時到5 時○○○區○○路與南山路處 理交通事故,在事故現場,我有與被告對話,被告當時口齒 比較不清、話較多,但是我當時在他身上沒有聞酒味,後來 回派出所我要幫他製作測試紀錄表時,他有出現答非所問的 情形,就是我問他事故當下是如何發生,是否有碰到車子, 他就說大貨車撞到我,我再跟他解釋問題,他也還是一直重 複大貨車撞到我等語(桃交簡字卷,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背 面),觀諸證人黃家勇固證稱被告斯時有答非所問之狀況, 然細究證人黃家勇證述情詞,被告係於警員詢問事發經過時 ,一再重覆是因遭大貨車撞到,而未能具體詳細敘明事發經 過,衡諸常情,一般人於突臨車禍事故,自有可能因事發突 然,無法即時釐清事發經過,故未能將車禍發生情形詳實說 明,而僅能敘述事發經過之梗概,故被告自有可能因此緣故 ,而致證人即警員黃家勇誤認被告有答非所問之情,況參酌 本院前上開勘驗筆錄內容,被告對於警員黃家勇詢問之其他 問題均能清楚明確回答,業據本院說明如前,更徵被告應非 是因為飲酒後意識不清,而產生答非所問之情形。 ㈥、從而,觀諸被告於進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 觀察記錄表」時之錄影畫面,可見被告並無上開紀錄表所示 之「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 」、「搖晃無法站立」狀況,另勘驗結果中,被告雖有上開 紀錄表中所載之「手腳顫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用手 臂來保持平衡」,惟此實有可能係因被告於車禍發生時,左 腳受傷所致結果,自無從憑此逕認被告即是因飲酒後致生上 情,又被告突臨此事故,一時未釐清車禍發生原因,自有可 能因此無法對於警員黃家勇所提問事發經過之問題,詳加說 明回答,故自不得憑此遽認被告即有意識不清、答非所問之 情形,而逕以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2 款之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論據,無從使通常一般之人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上揭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尚不 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2 款之 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不能安全駕駛罪嫌之確信心證 ,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 上述犯行,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周彤芬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附表:【勘驗筆錄;檔案名稱:生理平衡IMGP9011. MOV】 ┌──────┬──────────────────────────────┐ │播放秒數時間│勘驗內容 │ ├──────┼──────────────────────────────┤ │00:00:08 │(警):現在時間,17點30分,你叫什麼名字,你叫什麼名字? │ ├──────┼──────────────────────────────┤ │00:00:09 │(被):范文中。 │ ├──────┼──────────────────────────────┤ │00:00:12 │(警):好,身分證字號,知道嗎? │ ├──────┼──────────────────────────────┤ │00:00:15 │(被):Z000000000。 │ ├──────┼──────────────────────────────┤ │00:00:20 │(警):好。 │ ├──────┼──────────────────────────────┤ │00:00:21 │(警):那我幫你做一個平衡測試吼,我跟你講,你有沒有看到地上│ │ │ ,磁磚跟磁磚,中間那條直線,你有看到嗎? │ ├──────┼──────────────────────────────┤ │00:00:31 │(被):有阿。 │ ├──────┼──────────────────────────────┤ │00:00:31 │(警):踩著直線阿,走過去阿。 │ ├──────┼──────────────────────────────┤ │00:00:35 │(被):走到哪裡? │ ├──────┼──────────────────────────────┤ │00:00:36 │(警):走到值班台,踩著直線喔,就是踩著直線走,來來來。 │ ├──────┼──────────────────────────────┤ │00:00:42 │(被告兩腳前後交替沿地面磁磚間隙呈直線前進) │ ├──────┼──────────────────────────────┤ │00:00:48 │(警):腳有點受傷啦,是不是? │ ├──────┼──────────────────────────────┤ │00:00:49 │(被):嗯。 │ ├──────┼──────────────────────────────┤ │00:00:50 │(警):好。 │ ├──────┼──────────────────────────────┤ │00:00:51 │(警):走過去阿。 │ ├──────┼──────────────────────────────┤ │00:00:52 │(警):走到值班台。 │ ├──────┼──────────────────────────────┤ │00:00:53 │(警):好,走回來。 │ ├──────┼──────────────────────────────┤ │00:00:54 │(警):好,走回來沒關係。 │ ├──────┼──────────────────────────────┤ │00:00:57 │(警):踩著走。 │ ├──────┼──────────────────────────────┤ │00:01:01 │(警):好。 │ ├──────┼──────────────────────────────┤ │00:01:03 │(警):好,走過去,走回來,走到原地。 │ ├──────┼──────────────────────────────┤ │00:01:06 │(警):好。 │ ├──────┼──────────────────────────────┤ │00:01:07 │(被告走回到原地) │ ├──────┼──────────────────────────────┤ │00:01:09 │(警):那第二個測試是金雞獨立,就是說你先踩立正姿勢阿,一支│ │ │ 腳抬高15公分,有辦法嗎? │ ├──────┼──────────────────────────────┤ │00:01:23 │(被):可以阿,是像這樣嗎?(抬起右腳) │ ├──────┼──────────────────────────────┤ │00:01:24 │(警):對對,你先…我先講完。 │ ├──────┼──────────────────────────────┤ │00:01:29 │(被告把腳放下) │ │ │(警):你先立正,一支腳抬高離地15公分,原地不動30秒,你了解│ │ │ 我的意思嗎? │ ├──────┼──────────────────────────────┤ │00:01:35 │(警):OK? │ ├──────┼──────────────────────────────┤ │00:01:36 │(警):那我這邊喊開始,你就開始,我看一下那個,可以吼,立正│ │ │ ,阿金雞獨立,我說開始就開始。 │ ├──────┼──────────────────────────────┤ │00:01:49 │(警):好,開始。 │ ├──────┼──────────────────────────────┤ │00:01:50 │(被告抬起右腳離地,左手抓住左腳,右手張開懸空) │ ├──────┼──────────────────────────────┤ │00:01:51 │(被告右腳有微幅晃動) │ ├──────┼──────────────────────────────┤ │00:01:59 │(警):原地不動30秒喔。 │ ├──────┼──────────────────────────────┤ │00:02:01 │(被告右腳有微幅晃動) │ ├──────┼──────────────────────────────┤ │00:02:12 │(被告右手輕扶旁邊鐵櫃,右腳未著地,右腳有輕微顫抖,身體微幅│ │ │ 晃動) │ ├──────┼──────────────────────────────┤ │00:02:13 │(被告右手離開鐵櫃,右腳未著地) │ ├──────┼──────────────────────────────┤ │00:02:14 │(警):你這樣沒辦法保持平衡喔? │ ├──────┼──────────────────────────────┤ │00:02:19 │(警):還沒到喔,腳受傷是不是,好。 │ ├──────┼──────────────────────────────┤ │00:02:21 │(警):好,OK。 │ ├──────┼──────────────────────────────┤ │00:02:22 │(被告放下右腳) │ ├──────┼──────────────────────────────┤ │00:02:23 │(警):來,給你畫圈圈。 │ ├──────┼──────────────────────────────┤ │00:02:25 │(警):來,畫圈圈啦。 │ ├──────┼──────────────────────────────┤ │00:02:28 │(警):來,坐著。 │ ├──────┼──────────────────────────────┤ │00:02:32 │(被告坐下) │ ├──────┼──────────────────────────────┤ │00:02:33 │(警):我先跟你講,你別急,我 一步步跟你講。 │ ├──────┼──────────────────────────────┤ │00:02:37 │(員警手指同心圓) │ │ │(警):在這二個圈圈中間,你有看到二個圈圈嘛,畫一個圓,不要│ │ │ 超出去噢,一筆劃,沒趕時間,你慢慢畫。 │ ├──────┼──────────────────────────────┤ │00:02:46 │(被告開始畫圓,運筆中途並無明顯停頓或是將筆尖拿離紙張重新畫│ │ │ 圓的情形) │ ├──────┼──────────────────────────────┤ │00:02:49 │(警):好,畫一個圓。 │ ├──────┼──────────────────────────────┤ │00:02:55 │(警):慢慢畫吼。 │ ├──────┼──────────────────────────────┤ │00:03:01 │(被告畫圖完成) │ ├──────┼──────────────────────────────┤ │00:03:02 │(警):好,麻煩你在最下面駕駛人幫我簽名。 │ ├──────┼──────────────────────────────┤ │00:03:04 │(被告簽名) │ ├──────┼──────────────────────────────┤ │00:03:07 │(警):簽你的名字。 │ ├──────┼──────────────────────────────┤ │00:03:10 │(警):可以吼。 │ ├──────┼──────────────────────────────┤ │00:03:10 │(被):可以。(完成簽名) │ ├──────┼──────────────────────────────┤ │00:03:13 │(勘驗結束) │ ├──────┴──────────────────────────────┤ │備註:(警)表示警員,(被)表示被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