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蘇麗芬
簡妤庭
簡妤珊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張靖雅
律師
被 告 蔡仲良
和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準備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蔡仲良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8 月27日以108 年度交訴字第27號判決被告蔡仲
良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至
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
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
無庸就此另為准駁,
併予
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