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泰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慶佩
被 告 馬慶佩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
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泰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代表人被告馬
慶佩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4253 號緩
起訴處分書處分
緩起
訴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化粧品,為被告泰坤國際有限
公司及被告馬慶佩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 項之罪之妨
害衛生物品,爰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二、
按沒收
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
告沒收,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
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違反第7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5條第1 項
、第16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或第23條第
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
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105 年11月9 日修正公布、105 年11月11日施行之化粧品衛
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亦有明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化粧品雖係於104 年4 月23日輸入時遭查扣,然聲請人既於
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後之108 年7 月19日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依
首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上開規定。
至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雖於107 年5 月2 日再經修正公布,
並將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然修正後之該
法尚未施行,本件仍無適用,
附此敘明。
三、經查,
上揭被告前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4253 號為
緩起訴
處分確定,有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
附卷
足憑,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經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防曬劑成分而屬含藥化妝品,有臺
北關稅局
扣押貨物收據及
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
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妝組與財政部關務署基隆
關兩機關間之答覆聯絡單
可稽,足認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化粧品,確屬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而為妨
害衛生之物品,均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
段,
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7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報單│化粧品名稱│品 牌 │容 量 │ 數量 │ 箱數 │
│項次│ │ │ │ │ │
├──┼─────┼─────┼────┼─────┼───┤
│48 │Lotion │MISTINE │500ml │ 35瓶 │ 50箱 │
├──┼─────┼─────┼────┼─────┼───┤
│49 │Lotion │MISTINE │400ml │ 36瓶 │ 20箱 │
├──┼─────┼─────┼────┼─────┼───┤
│50 │Lotion │MISTINE │400ml │ 40瓶 │ 60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