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玉晨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
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
沒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上衣拾
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田玉晨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4077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
定,
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6 年9 月1 日起至107 年8 月31日
止,
緩起訴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而扣案仿冒「飛狼露營
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上衣12件,經
鑑定確屬
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
,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4077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自106 年9 月1 日起至107 年8 月31日止,且期滿未經撤
銷
等情,經本院核閱該案
偵查及觀護卷宗確認
無訛,並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
而扣案仿冒「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圖樣商標之
上衣12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業據被告於偵訊時
坦承不
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2份
、
查緝仿冒品證明書、商品鑑價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
分局
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現場照片23張
在卷
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是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左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