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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壢簡附民字第 16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寶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鼎 訴訟代理人 劉壘壘沺 被   告 顧玉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案件(108 年度壢簡字第222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