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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 5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江秀惠       江東源       江佳珍       江美玲 被   告 陳逸仁       新濱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擒龍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審交訴字第228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