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陳玠佑
被 告 李政樺
被 告 台大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順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13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李政樺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11月6 日以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139 號判決被告
李政樺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
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至
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
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
無庸就此另為准駁,
併予敘明。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 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