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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1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陳玠佑 被   告 李政樺 被   告 台大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順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13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李政樺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11月6 日以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139 號判決被告 李政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 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 併予敘明。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 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