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2號
原 告 朱景祥
被 告 游有杰
三華鋼鐵有限公司
上一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邱國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8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游有杰被訴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
過失傷害罪之
刑事案件,因
告訴人即原告朱景祥
撤回告訴,
而經本院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是依
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