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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2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2號 原   告  朱景祥 被   告  游有杰        三華鋼鐵有限公司 上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邱國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8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游有杰被訴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 過失傷害罪之刑事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朱景祥撤回告訴, 而經本院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是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