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7號
附民原告 竑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怡臻
送達代收人 管碧霞
附民被告 王志賢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總公司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319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
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追加
起訴狀
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
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為同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
,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人,以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
之人為限。
二、經查,原告並非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即108
年度偵字第9323號)所列之被害人,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
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