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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易字第 297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9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進義       何晉霆       蘇靖宇       林柏維 上列被告等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進義為儒藝科技廣告公司(下稱儒藝 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何晉霆、蘇靖宇、林柏維均為儒藝公 司員工。被告許進義、何晉霆、蘇靖宇、林柏維明知告訴人 托斯卡尼尼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公司)先前委托儒藝 公司施作之告訴人公司基隆、士林店裝潢,有依約開立票號 UH0000000 號支票給付工程款,告訴人公司僅就其士林店裝 潢工程款請款項目有所疑義,故暫未就該部分給付儒藝公司 工程款,且告訴人公司負責人羅勵中已於民國108 年5 月27 日,邀儒被告許進義至告訴人公司總公司洽談該部分工程款 事宜。詎被告許進義、何晉霆、蘇靖宇、林柏維共同基於公 然侮辱、加重誹謗、毀損之犯意聯絡,於108 年6 月14日下 午6 時19分許,經被告許進義指使被告何晉霆、蘇靖宇、林 柏維搭乘上有「儒藝科技廣告公司」白色字樣之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貨車,前往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告 訴人公司總公司,由被告何晉霆、蘇靖宇、林柏維分工以尖 刺螺絲釘鑽穿告訴人公司總公司裝潢飾版,使該裝潢飾版破 損喪失裝潢公司門面之效用,被告何晉霆、蘇靖宇、林柏維 復將含有「托斯卡尼尼餐飲集團耍無賴」等侮辱字眼,及「 拖欠廠商貨款忍無可忍【骷髏頭圖樣】」等不實訊息之白布 條,懸掛於告訴人公司總公司門口,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均得 觀看,並將前開懸掛白布條之過程錄影後,透過網際網路散 布予告訴人公司加盟主LINE群組,供特定多數之告訴人公司 加盟主觀覽,足以貶損告訴人公司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許 進義等4 人均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 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等罪嫌。查 檢察官起訴罪名依同法第314 條及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本件告訴人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