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9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進義
何晉霆
蘇靖宇
林柏維
上列被告等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進義為儒藝科技廣告公司(下稱儒藝
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何晉霆、蘇靖宇、林柏維均為儒藝公
司員工。被告許進義、何晉霆、蘇靖宇、林柏維明知告訴人
托斯卡尼尼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公司)先前委托儒藝
公司施作之告訴人公司基隆、士林店裝潢,有依約開立票號
UH0000000 號支票給付工程款,告訴人公司僅就其士林店裝
潢工程款請款項目有所疑義,故暫未就該部分給付儒藝公司
工程款,且告訴人公司負責人羅勵中已於民國108 年5 月27
日,邀儒被告許進義至告訴人公司總公司洽談該部分工程款
事宜。
詎被告許進義、何晉霆、蘇靖宇、林柏維共同基於
公
然侮辱、加重誹謗、毀損之
犯意聯絡,於108 年6 月14日下
午6 時19分許,經被告許進義指使被告何晉霆、蘇靖宇、林
柏維搭乘上有「儒藝科技廣告公司」白色字樣之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貨車,前往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告
訴人公司總公司,由被告何晉霆、蘇靖宇、林柏維分工以尖
刺螺絲釘鑽穿告訴人公司總公司裝潢飾版,使該裝潢飾版破
損喪失裝潢公司門面之效用,被告何晉霆、蘇靖宇、林柏維
復將含有「托斯卡尼尼餐飲集團耍無賴」等侮辱字眼,及「
拖欠廠商貨款忍無可忍【骷髏頭圖樣】」等不實訊息之白布
條,懸掛於告訴人公司總公司門口,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均得
觀看,並將前開懸掛白布條之過程錄影後,透過網際網路散
布予告訴人公司加盟主LINE群組,供特定多數之告訴人公司
加盟主觀覽,足以貶損告訴人公司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許
進義等4 人均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
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等罪嫌。查
檢察官
起訴罪名依同法第314 條及第357 條規定,須
告訴乃
論,茲因本件告訴人公司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
1 紙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