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7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ITA HERLINA(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WITA HERLINA為印尼籍女子,因不
滿告訴人藍信祺經營之民主帝國有限公司未妥善辦理其與臺
灣人結婚之事宜,竟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
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某時許,在印尼境內不詳處址,以電
腦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臉書社群軟體,並於暱稱「林怡萍」
於同日發表轉貼藍信祺參選公職之文章下,以暱稱「Marga
Rheta 」之臉書帳號留言「Q uda ketipu 00000 blmprose
s apa jadi aku batalin sama anjing itu」等語(中譯:
騙我新臺幣《下同》45,000元,我和狗解約等語),供不特
定人上網觀覽,足以毀損藍信祺之名譽,因認被告WITA HER
LINA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查,
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藍信
祺已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8
年5 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
1 份
可證,
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
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