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8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志宏
選任辯護人 李銘洲
律師
劉冠頤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612
1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108 年度審易字第1788號
),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簡志宏犯
背信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簡志宏為址設桃園市○鎮區○○街○○巷○○弄○ 號1 樓之簡大
宏機械有限公司(下稱簡大宏公司)之技術部副理,平時負
責簡大宏公司之客戶訂單處理,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簡志宏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任職簡大宏公司
期間,即於民國
107 年8 月28日,在簡大宏公司廠區內,另成立金旺精密機
械有限公司(下稱金旺公司),並成為金旺公司之代表人,
將簡大宏公司客戶下訂之訂單,轉交由金旺公司接單,而從
中牟取不法利益,接續為下列行為:
㈠簡志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於附表一
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客戶以附表一所示訂購金額向簡大
宏公司訂購如附表一所示貨品之訂單,私自轉交金旺公司接
手,再由金旺公司依上開客戶之訂單需求,以附表二所示同
一訂單內容及低於前揭客戶訂單價格之金額,向簡大宏公司
訂購,以此方式牟取中間價差,其中附表一編號2 所示客戶
業將貨款交付予金旺公司,致生損害於簡大宏公司(
嗣經簡
志宏將貨款返還予簡大宏公司),又附表一編號1 、3 所示
客戶於給付價款予金旺公司前,即為簡大宏公司之股東簡連
所發覺,方未損及簡大宏公司之利益而未遂。
㈡簡志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於附表三
所示訂單時間,由簡志宏將附表三所示客戶以附表三所示訂
購金額向簡大宏公司訂購如附表三所示貨品之訂單,私自轉
由金旺公司接手,並由金旺公司自行出貨予附表三所示客戶
,嗣於附表三所示客戶於給付價款予金旺公司前,即為簡連
所發覺,方未損及簡大宏公司之利益而未遂。
二、
證據名稱:
㈠被告簡志宏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
告發人簡連榮、
證人簡連東於偵訊時之證述。
㈢經濟部105 年4 月25日經授中字第10533488710 號函
暨檢附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簡志宏JDH 簡大宏機械有限公司
、金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名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永創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國內採購單、
金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採購單、銷貨單、統一發票影本、美
商泰利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採購單、對照表、桃
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6 年房屋稅繳款書、年度員工請假單
、土地銀行網路企業付款轉帳成功通知資料。
三、論罪
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 、3 及犯罪事實欄二附
表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2 項、第1 項之背信未遂罪
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 所為,係犯刑法第34
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
按刑法上之
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
,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
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
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
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86年台上字第3295
號
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又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
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
一之犯意,故
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
而屬單一之一罪,其部分行為如已
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
未遂或尚未
著手,自應論以既遂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
第224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事實欄一所示各次背信
之既遂及未遂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
同一之財產法益,各該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背信既遂罪。
㈡爰
審酌被告為謀求一己之私,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私下成
立公司,並將簡大宏機械有限公司(下稱簡大宏公司)客戶
之訂單,轉交金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接單,從中獲取不法利
益,造成簡大宏公司財產收益之損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
其
犯後坦承
犯行,又業已將所承接之業務轉由簡大宏公司接
單,並將其貨款及
犯罪所得均給付予簡大宏公司
等情,有本
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土地銀行網路企業付款轉帳成功通知資料
在卷
可佐,
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素行及簡大宏公司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念其因短於思慮,致
罹本罪。衡酌所犯罪質及預防、矯正等刑罰目的,認被告經
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暢,信無再犯
之虞,是其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併此敘明。然為培養正確法律觀念
、敦促彌補所生危害、責令深切記取教訓,併依同條第2 項
第4 款規定,命被告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予公庫。若被告
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 條、依刑法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
聲請撤銷本
案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
沒收部分:
被告因本案犯罪而獲取4,200 元(計算式:附表一編號2-附
表二編號2 之差價),屬犯罪所得,原應宣告沒收。惟考量
被告業已返還予簡大宏公司,已如前述。
堪認告訴人因本案
所受之損害已獲填補,被告未保有犯罪所得,合法財產秩序
功能業經回復。並
參酌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旨在避免犯罪行
為人或第三人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
法預防犯罪,並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刑法第38
條之1 立法理由參照),應認被告已將其犯罪所得全數返還
被害人,並未保有犯罪所得,符合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之旨,自不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4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 條第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簡大宏公司客戶向簡大宏公司採購之訂單):
┌──┬────┬─────┬────┬─────────┬──┬────┬───────┐
│編號│客戶 │訂單編號/ │訂單日期│訂單品名內容 │訂購│單價金額│總價金額( 新臺│
│ │ │金旺公司發│ │ │數量│(新臺幣)│幣) │
│ │ │票號碼或銷│ │ │ │ │ │
│ │ │貨編號 │ │ │ │ │ │
├──┼────┼─────┼────┼─────────┼──┼────┼───────┤
│1 │永創國際│7ET090501 │107 年9 │HK Test Kit(Guide│1 │52,800元│52,800元 │
│ │科技有限│(訂單編號│月5 日 │Plate 、預熱盤組合│ │ │ │
│ │公司 │) │ │、Shuttle_Al_Body │ │ │ │
│ │ │ │ │、Shuttle_Floating│ │ │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Sh│ │ │ │
│ │ │ │ │uttle_AL_Body 、Sh│ │ │ │
│ │ │ │ │uttie_Floating」,│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7ET090502 │107 年9 │Pogo Kit(Pogo PVC│3 │6,500 元│19,500元 │
│ │ │(訂單編號│月5 日 │Base、Pogo Support│ │ │ │
│ │ │) │ │Base、Pogo上壓座)│ │ │ │
├──┼────┼─────┼────┼─────────┼──┼────┼───────┤
│2 │美商泰利│GE-0000000│107 年9 │鉬修0.7 │4 │250 元 │1,000 元 │
│ │瑪科技股│0 (發票號│月26日前├─────────┼──┼────┼───────┤
│ │份有限公│碼) │之某日 │SUS固定塊 │4 │400 元 │1,600 元 │
│ │司 ├─────┼────┼─────────┼──┼────┼───────┤
│ │ │TN-0000000│107 年10│無氧銅蓋板(8.5"x9│1 │15,000元│15,000元 │
│ │ │(訂單編號│月12日(│.3"x0.68") │ │ │ │
│ │ │) │
惟於107 │ │ │ │ │
│ │ │ │年10月4 │ │ │ │ │
│ │ │ │日前即已│ │ │ │ │
│ │ │ │先電話訂│ │ │ │ │
│ │ │ │購) │ │ │ │ │
├──┼────┼─────┼────┼─────────┼──┼────┼───────┤
│3 │正泰電熱│Z000000000│107 年9 │刻字治具001 │1 │1,500 元│1,500 元 │
│ │股份有限│(銷貨編號│月27日前├─────────┼──┼────┼───────┤
│ │公司 │) │之某日 │刻字治具002 │1 │1,500 元│1,500 元 │
│ │ │ │ ├─────────┼──┼────┼───────┤
│ │ │ │ │刻字治具003 │1 │1,500 元│1,500 元 │
│ │ │ │ ├─────────┼──┼────┼───────┤
│ │ │ │ │刻字治具004 │3 │700 元 │2,100 元 │
│ │ ├─────┼────┼─────────┼──┼────┼───────┤
│ │ │Z000000000│107 年9 │15CC-Heating │18 │600 元 │10,800元 │
│ │ │(銷貨編號│月27日前│Moudle │ │ │ │
│ │ │(
起訴書誤│之某日 │ │ │ │ │
│ │ │載為「S180│ │ │ │ │ │
│ │ │917003」,│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附表二(金旺公司將附表一訂單轉向簡大宏公司下單):
┌──┬────┬──────┬────┬────┬────────┬──┬────┬────┐
│編號│原客戶 │原客戶之訂單│金旺公司│訂單日期│訂單品名內容 │訂購│單價金額│總價金額│
│ │ │編號/金旺公 │訂單編號│ │ │數量│(新臺幣)│(新臺幣)│
│ │ │司銷貨編號 │ │ │ │ │ │ │
├──┼────┼──────┼────┼────┼────────┼──┼────┼────┤
│1 │永創國際│7ET090501 (│C0000000│107 年 9│HK Test Kit │1 │43,500元│43,500元│
│ │科技有限│訂單編號) │ │月20日 │ │ │ │ │
│ │公司 ├──────┼────┼────┼────────┼──┼────┼────┤
│ │ │7ET090502 (│C0000000│107 年 9│POGO KIT │3 │5,000 元│15,000元│
│ │ │訂單編號) │ │月20日 │ │ │ │ │
├──┼────┼──────┼────┼────┼────────┼──┼────┼────┤
│2 │美商泰利│GE-00000000 │C18A0203│107 年10│鉬修0.7 │4 │100 元 │400 元 │
│ │瑪科技股│(發票號碼)│ │月2 日 ├────────┼──┼────┼────┤
│ │份有限公│ │ │ │SUS固定塊 │4 │250 元 │1,000 元│
│ │司 ├──────┼────┼────┼────────┼──┼────┼────┤
│ │ │TN-0000000(│C18A0401│107 年10│Cover │1 │12,000元│12,000元│
│ │ │訂單編號) │ │月4 日 │ │ │ │ │
├──┼────┼──────┼────┼────┼────────┼──┼────┼────┤
│3 │正泰電熱│Z000000000(│C18A0201│107 年10│刻字治具001 │1 │1,000 元│1,000 元│
│ │股份有限│銷貨編號) │ │月2 日 │ │ │ │(起訴書│
│ │公司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1,500 元│
│ │ │ │ │ │ │ │ │」,應予│
│ │ │ │ │ │ │ │ │更正) │
│ │ │ │ │ ├────────┼──┼────┼────┤
│ │ │ │ │ │刻字治具002 │1 │1,000 元│1,000 元│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1,500 元│
│ │ │ │ │ │ │ │ │」,應予│
│ │ │ │ │ │ │ │ │更正) │
│ │ │ │ │ ├────────┼──┼────┼────┤
│ │ │ │ │ │刻字治具003 │1 │1,000 元│1,000 元│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1,500 元│
│ │ │ │ │ │ │ │ │」,應予│
│ │ │ │ │ │ │ │ │更正) │
│ │ │ │ │ ├────────┼──┼────┼────┤
│ │ │ │ │ │刻字治具004 │3 │450 元 │1,350 元│
│ │ ├──────┼────┼────┼────────┼──┼────┼────┤
│ │ │Z000000000 │C18A0202│107 年 │15CC-Heating │18 │420 元 │7,560 元│
│ │ │(銷貨編號 │ │10 月 2 │Moudle │ │ │ │
│ │ │(起訴書誤 │ │日 │ │ │ │ │
│ │ │載為「S180 │ │ │ │ │ │ │
│ │ │917003」, │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附表三(金旺公司將原簡大宏公司客戶訂單以自己名義出貨):
┌────┬─────┬────┬────────┬──┬────┬────┐
│客戶 │金旺公司銷│訂單日期│訂單品名內容 │訂購│單價金額│總價金額│
│ │貨編號 │ │ │數量│(新臺幣)│(新臺幣)│
│ │ │ │ │ │ │ │
├────┼─────┼────┼────────┼──┼────┼────┤
│正泰電熱│Z000000000│107 年 9│壓板 │5 │450 元 │2,250 元│
│股份有限│ │月17日 ├────────┼──┼────┼────┤
│公司 │ │ │螺管上部法蘭(起│5 │1,800 元│9,000 元│
│ │ │ │訴書誤載為「螺
旋│ │ │ │
│ │ │ │管上部法蘭」,應│ │ │ │
│ │ │ │予更正)SUS316 │ │ │ │
│ │ │ ├────────┼──┼────┼────┤
│ │ │ │連接管 │5 │900 元 │4,500 元│
│ │ │ ├────────┼──┼────┼────┤
│ │ │ │SUS316螺管 │5 │4,200 元│2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