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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簡附民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常裕富士機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綾珠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   告 江貴蘭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08 年度審簡字第518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