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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附民字第 1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55號 附 民 原 告 九揚香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文彬 訴 訟 代 理 人 莊國明律師         黃盈舜律師 附 民 被 告 德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新北市○○區○○○路○段○○○巷○○號 代  表  人 郭鴻議 附 民 被 告 陳榮文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