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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附民字第 3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61號 原   告 宸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銓 被   告 陳宗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 年度審易字第106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宗憲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 第106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 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