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61號
原 告 宸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長銓
被 告 陳宗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 年度審易字第106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宗憲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
第1060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
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
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