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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附民字第 87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79號 原   告 鑽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阮𥡪葶 被   告 蕭聰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 年度審易字第212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