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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12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29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惟         (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99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柯文璿、吳建璁(此2 人另結)因其等車牌號 碼0000—C2號、AUF —1687號自用小客車遭黃俊偉(另結) 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多人砸毀,黃俊偉復未處理,竟 與被告張凱惟、劉宜祥、余啓維(劉宜祥、余啓維部分另結 )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男子多人,分別駕駛車牌 號碼000 —5753號自用小客車、9539—YN號自用小客車、AS K —8133號自用小客車、2812—HK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0 7 年01月25日11時40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號 旁鐵皮屋之偉雄金屬工廠門口,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 由柯文璿下令指揮眾人,分別持棍、棒等物品,將停放該處 為徐必智所管理使用車牌號碼000 —0958號自用小客車、KE D —2737號自用曳引車(車主均為鴻鑫元有限公司)、李泰 龍所有車牌號碼0000—FP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玻璃砸毀,致 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徐必智及李泰龍,經徐必智及李泰 龍告訴,認被告張凱惟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凱惟業於本件起訴繫屬於 本院後之108 年11月04日死亡(於108 年11月15日死亡登記 ),有被告張凱惟個人戶籍資料(完整性名)查詢結果01份 之記載可憑,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張 凱惟部分,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 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李家豪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具繕本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淑 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