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訴字第1號
108年度智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夢想成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邱宇鴻
選任辯護人 廖宸和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12748 號)及移送
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27952 號),
暨追
加
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2795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夢想成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
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科
罰金新臺幣拾萬
元;又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
臺幣參拾伍萬元。
邱宇鴻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
有
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著作
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四所示之電腦主機硬碟,均
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三、五、六、附表二編號三至四所示之
電腦主機硬碟,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均
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邱宇鴻為址設桃園市○○區○○路○○○ 號7 樓「夢想成真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夢想成真公司) 之負責人兼代表人
,並以「DCT 商業服務科技」名義架設官方網站( http ://
www .dreams-come-true .com .tw ),且於FACEBOOK社群網
站( 下稱臉書) 亦設有「DCT 商業服務科技」粉絲專頁,以
從事電腦暨週邊軟、硬體銷售、維修及重灌等業務,其明知
「Windows 10家用版」、「Windows 7 專業版」、「MS Off
ice 2016」( 含「Word 2016 」、「Excel 2016」、「Outl
ook 2016」、「PowerPoint 2016 」、「Access 2016 」、
「Publisher 2016」、「OneNote 2016」)等電腦軟體均係
美商微軟公司(下稱微軟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應用
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 IPS(Trade Relate
d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Goods )之約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
法所保護之著作物,非經微軟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
製、
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竟分
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
國106 年12月27日
為警查獲前之某時,在夢想成真公司內
,擅自將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未經微軟公司合法授權之如
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
體,重製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電腦編號」之電腦
硬碟內。
(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
意,於106 年12月27日為警查獲前之某時,在夢想成真公
司內,擅自將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未經微軟公司合法授權
之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
腦軟體,重製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電腦編號」之
電腦硬碟內,伺機銷售,而微軟公司之市調人員喬裝顧客
分別於106 年7 月1 日購得附表二編號1 所示「電腦編號
」之電腦主機;於106 年10月31日購得附表二編號2 所示
「電腦編號」之電腦主機。
嗣經微軟公司人員發覺購得之
附表二編號1 至2 所示之電腦主機內,確實有非法重製微
軟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情形,提出
告訴,經員警於
106 年12月27日至夢想成真公司,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至
夢想成真公司執行搜索時,查獲如附表二編號3 及4 所示
「電腦編號」之電腦主機上均貼有訂購出貨單,並扣得附
表一編號1 及4 所示「電腦編號」之電腦主機及「Window
s 10家用版」之隨機版光碟28片、彩盒版40盒,始查知上
情。
二、案經微軟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
大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
追加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然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
傳聞證據,惟據被告邱宇鴻及其辯
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對
證據能力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智
訴字1 號卷第113 頁至第114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
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揆諸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所引卷內之
非
供述證據,與本案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
定反面解釋,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
上揭事實欄一、(一)部分,
業據被告邱宇鴻於本院準備程
序、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本院智訴字1 號第52頁至第53頁、
第312 頁至第313 頁),並有
告訴人微軟公司之美國著作權
登記檢索列印資料、夢想成真公司公司登記查詢、DCT 官方
網站截圖、DCT 臉書介紹、貼文、微軟公司之產品識別說明
文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
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電腦軟體紀錄
表附卷
可稽(見偵字12749 號卷一第28頁至第77頁;偵字12
749 號卷二第29頁至第37頁、第40頁至第77頁、第79頁至第
92頁、第93頁至第96頁、第106 頁至第114 頁、第126 頁至
第127 頁),足認被告邱宇鴻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
予採信。
二、就上揭事實欄一、(二)部分:
訊據被告邱宇鴻固坦承其為夢想成真公司之負責人及代表人
,且於上揭事實欄一、(二)時間、地點,將如附表二編號
1 至4 所示「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重製於如
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並將之
對外販售,惟
矢口否認有何意圖銷售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之
犯行,辯稱: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軟體名稱
」及「版本」之電腦軟體均係安裝微軟公司官方的試用版,
是合法的電腦軟體,再輸入其自網站上購買之序號,其不知
該序號為非法,無非法重製之犯意云云;被告邱宇鴻之辯護
人則辯護稱:被告邱宇鴻係依照一般使用常規及軟體使用常
規來購買序號,被告邱宇鴻於此符合交易常規下,無法判斷
其購買之序號有無違法,被告邱宇鴻主觀上無違反著作權法
之
故意,應為無罪云云。經查:
(一)被告邱宇鴻為夢想成真公司之負責人及代表人,且於上揭
事實欄一、(二)時間、地點,將告訴人微軟公司享有如
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
體之著作財產權,重製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電腦
編號」之電腦硬碟內,並將之對外販售乙情,業據被告邱
宇鴻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智訴字1
號第52頁至第53頁、第312 頁至第313 頁),並有告訴人
微軟公司人員向被告訂購附表二編號1 及2 所示電腦主機
(即T1、T2)之對話截圖、T1開機之檢視畫面截圖、T1桌
面訊息截圖、被告夢想成真公司進行遠端啟用畫面截圖、
啟用後之電腦版權頁讀取畫面截圖、DCT 注意事項圖檔、
T2電腦啟用前之序號畫面、T2電腦未能順利執行啟用之畫
面、照片在卷
可佐(見偵字12749 號卷一第78頁至第92頁
;偵字12749 號卷二第26頁至第28頁、第65頁至第71頁反
面、第115 頁至第116 頁),是此部分事實,首
堪認定。
(二)告訴人微軟公司所售出之合法授權電腦軟體(包含零售版
及隨機版),每1 套軟體均有1 組獨一由20個字元組成的
產品序號(ProductID ),購買軟體之人將該軟體安裝於
電腦時,須輸入1 組25個字元組成的產品金鑰(ProductK
ey),產品金鑰即產出獨一無二由係由4 組號碼(即20個
字元,產品識別密碼)所組成的產品序號,而該產品識別
碼一經安裝後,將會針對該次安裝產生1 組獨一、特定之
「安裝識別碼」,倘使用者以相同的產品金鑰安裝在不同
電腦時,則該不同電腦上所產生的「安裝識別碼」將均為
相同
等情,有微軟零售版之產品識別說明、微軟零售版之
產品識別說明、產品識別說明之真實與正確證明書、產品
識別碼6.0 中、英文說明書各1 份在卷
可參(偵字12749
號卷二第30頁至第32頁、第34頁至第35頁)。佐以告訴
代
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果是同一套軟體安裝在不同電
腦時,總共會有4 組號碼,只有第3 組號碼會一樣,但如
果該軟體已經裝在其中1 台特定電腦內,再去拷貝的話,
前面3 組號碼會全部相同等語(見本院智訴字1 號第219
頁),由上可知,若不同電腦內含軟體出現相同之安裝識
別碼,即
可證明該軟體係未經授權屬非法重製,且倘不同
電腦硬碟內載之軟體,其序號之前3 組號碼完相同,表示
該不同電腦內之軟體來自於同一重製來源,且係同一組產
品金鑰於不同台電腦內安裝。從而,若不同電腦中出現相
同序號之軟體,即可證明該軟體係未經授權所非法重製。
(三)被告邱宇鴻於警詢中供稱:其係由網路上以較低價格取得
軟體金鑰等語(見偵字12749 號卷一第7 頁、第11頁);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軟體,
是我從網路上下載軟體進行安裝等語(見本院智訴字1 號
第52頁至第53頁),復參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T1、T2
、A5、A6電腦主機內
所載之「Windows 10家用版」之產品
序號識別碼,於啟用前之前3 組號碼均為「00000-00000
-00000」,此有T1、T2電腦開機之檢視畫面截圖、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電腦軟體紀
錄表1 份附卷為憑(見偵字12749 號卷一第81頁;卷二第
27頁、第89頁至第90頁),顯然被告邱宇鴻係在網路上下
載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軟體,再輸入其在網路上所購
買之產品金鑰,以此方式在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電腦
重製軟體,再將違法重製之軟體儲存在某台電腦硬碟中,
以拷貝之方式重製於其他電腦中,且依被告邱宇鴻之智識
,當可輕易知悉微軟產品授權方式,當無可能在官網外之
平台輕易取得享有著作權之產品金鑰,其違反著作權之犯
行,至為明確。
(四)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
1、被告邱宇鴻於109 年12月14日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們對外銷
售的電腦主機都是每一台都是直接用原版光碟安裝進去等語
(見本院智訴字1 號第218 頁);於110 年2 月22日本院審
理時又改供稱: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電腦主機在出貨時
,都安裝了微軟官方試用版,我再輸入我購買的序號等語(
見本院智訴字1 號第313 頁),由被告邱宇鴻上開歷次供述
可知,其對於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電腦主機內載之「Wind
ows 10家用版」究竟係以何種方式安裝,前後說詞不一,且
參照上揭微軟零售版之產品識別說明、微軟零售版之產品識
別說明、產品識別說明之真實與正確證明書、產品識別碼6.
0 中、英文說明書之內容可知,倘被告邱宇鴻確有購買微軟
公司合法授權之「Windows 10家用版」,實無可能造成附表
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T1、T2、A5、A6電腦主機內所載之「Wi
ndows 10家用版」產品序號識別碼前3 組號碼均相同之情況
。相較於被告邱宇鴻於警詢時
自承係用硬碟拷貝盒之方式重
製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軟體一事,有
告訴代理人上開證述
與上揭微軟零售版之產品識別說明、微軟零售版之產品識別
說明、產品識別說明之真實與正確證明書、產品識別碼6.0
中、英文說明書之內容可資證明,顯見被告邱宇鴻於警詢時
之供述,方為可採。
2、況被告邱宇鴻坦承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電腦主機(即B1)內
載之「Windows 10家用版」為其非法重製,而細譯B1內載之
「Wind ows 10 家用版」產品序號識別碼,於啟用前之前3
組號碼亦為「00000-00000-00000 」,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電腦軟體紀錄表1 份在
卷
可考(見偵字12749 號卷二第92頁),顯然其產品序號識
別碼與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電腦主機內所載「Windows 10
家用版」之產品序號識別碼完全相同,倘被告邱宇鴻安裝於
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電腦主機之「Windows 10家用版」軟
體為經合法授權,焉有與其非法重製在B1電腦內之「Window
s 10家用版」軟體產生相同之產品序號識別碼之可能?益證
被告邱宇鴻確實明知未取得告訴人微軟公司合法授權使用附
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Windows 10家用版」軟體,卻非法重
製無疑。是被告邱宇鴻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顯為臨訟
卸責
之詞,毫不足採。
三、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上揭事實欄一、(一)及
(二)所示犯行,均
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四、論罪
科刑:
(一)核被告邱宇鴻就上揭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罪;就上揭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罪。
(二)至檢察官雖認被告邱宇鴻將附表一編號2 、3 、5 、6 所
示「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
號2 、3 、5 、6 所示「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之行為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然被告邱宇鴻自承前開
電腦主機均為公司所自用,並否認有銷售意圖,且檢察官
並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邱宇鴻非法重製附表一編號
2 、3 、5 、6 所示「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
,有銷售之意圖,是檢察官認被告邱宇鴻此部分係涉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嫌,容有未恰,惟其基本社會事
實同一,且係由重罪變輕罪,即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仍在原起訴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刑法評價範圍內,對被告邱宇鴻
及其辯護人之
防禦權不生影響,故本院自應
予以審理,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
變更起訴法條。
(三)又被告邱宇鴻意圖銷售
而非法將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
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後,將附表二編號1
至2 所示之電腦主機銷售而散布之
低度行為,自應為其意
圖銷售而重製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邱宇鴻就上揭就事實欄一、(一)及(二)所示之犯
行,雖均係將複數軟體非法重製於複數電腦硬碟內,惟查
無
積極證據證明係在不同時期基於各別之犯意為之,依
證
據裁判原則及罪疑為輕原則,應均認其就上揭就事實欄一
、(一)及(二)所示之犯行,各係基於一個犯意,利用
同一之機會,於密切時間、地點反覆為之,各次重製之行
為獨立性極低,又係侵害相同
法益,於社會通念上難以硬
性分開評價,均各應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
(五)被告邱宇鴻就上揭事實欄一、(一)、(二)所示之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至被告邱宇鴻係從
事電腦暨週邊軟、硬體銷售、維修及重灌等業務,然其並
非以非法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業,且檢察官未能證
明被告邱宇鴻有反覆施行同種行為之事實,是檢察官認應
論以
集合犯之一罪容有誤會。
(六)復按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
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著作權法第10
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查被告邱宇鴻於行為時,為被告夢
想成真公司之負責人即代表人,其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
法第91條第2 項、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罪,則被告夢想成
真公司即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
。
(七)審酌被告邱宇鴻未知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擅自重製附
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
,至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
另為銷售牟利,擅自重製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軟體名
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至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
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除侵害告訴人微軟公司之權益
,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犯罪所生損害
非輕;且
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未見其悔悟之心,犯後態
度
難謂良好;並考量被告
迄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並賠償告
訴人等之損害,非法重製軟體之數量、價值;兼衡被告邱
宇鴻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參(見本院智訴字1 號第23頁),以及其自陳大學
畢業之
智識程度、年收入近新臺幣100 萬元之家庭生活經
濟狀況,暨其
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非法重製軟體之
數量、價值,暨被告前無刑案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品行、素刑尚非不佳,暨其犯罪動機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第2 項所示之
刑,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
定應執行刑暨
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夢想成真公司之資本額,
及本件犯行對法益侵害之程度,對被告夢想成真公司科以
如主文欄第1 項所示之刑。至被告夢想成真公司並非自然
人,事實上無從易服勞役,自毋庸諭知罰金
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沒收:
(一)被告邱宇鴻本案所犯法條並非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
91條之1 第3 項之罪,是無著作權法第98條關於沒收規定
之適用,則就本案犯罪之物之沒收,自應適用刑法第38條
第2 項前段、第4 項規定,先予敘明。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所示之電腦主機硬碟,係被告邱
宇鴻所有,係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用,應依刑
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
宣告沒收。
(三)又如附表一編號2 、3 、5 、6 、附表二編號3 至4 所示
之電腦主機硬碟,係被告邱宇鴻所有,分別供其犯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 項、第2 項所用之物,均未扣案,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並諭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電腦主機硬碟,雖本為
被告邱宇鴻所有,係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用,
然被告邱宇鴻亦已將該2 台電腦主機硬碟交付告訴人微軟
公司之人員,故上開2 台電腦主機硬碟已非被告邱宇鴻所
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另扣案之「Windows 10家用版版」之隨機版光碟28片、彩
盒版40盒,雖為被告邱宇鴻所有,然經
勘驗後均為告訴人
微軟公司之正版軟體一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所附檢附之現場照片暨說明2 張
在卷為憑(見偵字12749 號卷二第127 頁),顯然與本案
無關,爰不予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陳映妏追
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
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
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
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附表一
┌──┬───┬──────┬──┬───────┬──┬─────────────┐
│編號│ 電腦 │軟體名稱 │版本│產品序號識別碼│數量│ 備註 │
│ │ 編號 │ │ │ │ │ │
│ │ │ │ │ │ │ │
├──┼───┼──────┼──┼───────┼──┼─────────────┤
│1 │A1 (已│Windows 10 │家用│00000-00000- │ 1 │①夢想成真公司營業使用之電│
│ │扣案) │ │版 │58169-AAOEM │ │ 腦。 │
│ │ ├──────┼──┼───────┼──┤②Windows 10已啟用。 │
│ │ │Word │2016│00000-00000- │ 1 │③Office 2016 軟體,以Offi│
│ │ │ │ │81215-AA770 │ │ ce家用版2016套裝版本安裝│
│ │ ├──────┼──┼───────┼──┤ ,但尚未啟用。 │
│ │ │Excel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81215-AA770 │ │ │
│ │ ├──────┼──┼───────┼──┤ │
│ │ │Power- Point│2016│00000-00000- │ 1 │ │
│ │ │ │ │81215-AA770 │ │ │
│ │ ├──────┼──┼───────┼──┤ │
│ │ │OneNote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81215-AA770 │ │ │
├──┼───┼──────┼──┼───────┼──┼─────────────┤
│2 │A2 │Windows 10 │家用│00000-00000- │ 1 │①Windows10已啟用。 │
│ │ │ │版 │00000-AAOEM │ │②Office2016軟體,以Office│
│ │ ├──────┼──┼───────┼──┤ 專業增強版2016套裝版本安│
│ │ │Word │2016│00000-00000- │ 1 │ 裝,已啟用。 │
│ │ │ │ │00000-AA003 │ │ │
│ │ ├──────┼──┼───────┼──┤ │
│ │ │Excel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3 │ │ │
│ │ ├──────┼──┼───────┼──┤ │
│ │ │Outlook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3 │ │ │
│ │ ├──────┼──┼───────┼──┤ │
│ │ │Power- Point│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3 │ │ │
│ │ ├──────┼──┼───────┼──┤ │
│ │ │Access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3 │ │ │
│ │ ├──────┼──┼───────┼──┤ │
│ │ │Publish- er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3 │ │ │
│ │ ├──────┼──┼───────┼──┤ │
│ │ │OneNote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3 │ │ │
├──┼───┼──────┼──┼───────┼──┼─────────────┤
│3 │A3 │Windows 10 │家用│00000-00000- │ 1 │①為筆記型電腦。 │
│ │ │ │版 │07368-AAOEM │ │②Windows10已啟用。 │
├──┼───┼──────┼──┼───────┼──┼─────────────┤
│4 │A4(已│Windows 10 │家用│00000-00000- │ 1 │①夢想成真公司營業使用之電│
│ │扣案)│ │版 │00000-AA115 │ │ 腦。 │
│ │ ├──────┼──┼───────┼──┤②Windows10已啟用。 │
│ │ │Word │2016│00000-00000- │ 1 │③Office2016軟體,以Office│
│ │ │ │ │00000-AA001 │ │ 專業增強版2016套裝版本安│
│ │ ├──────┼──┼───────┼──┤ 裝,已啟用。 │
│ │ │Excel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1 │ │ │
│ │ ├──────┼──┼───────┼──┤ │
│ │ │Outlook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1 │ │ │
│ │ ├──────┼──┼───────┼──┤ │
│ │ │Power- Point│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1 │ │ │
│ │ ├──────┼──┼───────┼──┤ │
│ │ │Access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1 │ │ │
│ │ ├──────┼──┼───────┼──┤ │
│ │ │Publish- er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1 │ │ │
│ │ ├──────┼──┼───────┼──┤ │
│ │ │OneNote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1 │ │ │
├──┼───┼──────┼──┼───────┼──┼─────────────┤
│5 │A7 │Windows 7 │專業│00000-000- │ 1 │Windows 7 未啟用。 │
│ │ │ │版 │0000000-00000 │ │ │
├──┼───┼──────┼──┼───────┼──┼─────────────┤
│6 │B1 │Windows 10 │家用│00000-00000- │ 1 │Windows 10已啟用。 │
│ │ │ │版 │00000-AA230 │ │ │
└──┴───┴──────┴──┴───────┴──┴─────────────┘
附表二
┌──┬───┬──────┬──┬───────┬──┬─────────────┐
│編號│ 電腦 │軟體名稱 │版本│產品序號識別碼│數量│ 備註 │
│ │ 編號 │ │ │ │ │ │
│ │ │ │ │ │ │ │
├──┼───┼──────┼──┼───────┼──┼─────────────┤
│1 │T1(已│Windows 10 │家用│00000-00000- │ 1 │告訴人之市調人員於106 年6 │
│ │扣案)│ │版 │00000-AA197 │ │月29日訂購,於106 年7 月1 │
│ │ │ │ │(啟用前) │ │日收受,收受時電腦內安裝之│
│ │ │ │ ├───────┤ │Windows 10未啟用,於106 年│
│ │ │ │ │00000-00000- │ │8 月2 日與被告聯繫進行遠端│
│ │ │ │ │16764-AA191 │ │操作後完成啟用。 │
│ │ │ │ │(啟用後) │ │ │
├──┼───┼──────┼──┼───────┼──┼─────────────┤
│2 │T2(已│Windows 10 │家用│00000-00000- │ 1 │告訴人之市調人員於106 年10│
│ │扣案)│ │版 │00000-AA296 │ │月28日訂購,於106 年10月31│
│ │ │ │ │(啟用前) │ │日取貨,收受時電腦內安裝之│
│ │ │ │ ├───────┤ │Windows 10未啟用,嗣與被告│
│ │ │ │ │00000-00000- │ │聯繫進行遠端操作,但無法順│
│ │ │ │ │49141-AAOEM │ │利啟用。 │
│ │ │ │ │(啟用後) │ │ │
├──┼───┼──────┼──┼───────┼──┼─────────────┤
│3 │A5 │Windows 10 │家用│00000-00000- │ 1 │①其上貼附有訂購出貨單。 │
│ │ │ │版 │00000-AA613 │ │②Windows10未啟用。 │
├──┼───┼──────┼──┼───────┼──┼─────────────┤
│4 │A6 │Windows 10 │家用│00000-00000- │ 1 │①其上貼附有訂購出貨單。 │
│ │ │ │版 │00000-AA074 │ │②Windows10未啟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