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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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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代 表 人 Richard H.Sauer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被   告 夢想成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邱宇鴻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智訴字第1 號 、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夢想成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邱宇鴻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拾萬柒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其中被告夢想成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被告邱宇鴻自民國一○七年十二 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 以長十五公分、寬七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任一版 下半頁壹日。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拾萬柒仟伍佰參拾壹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 為之;審理上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 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前段、第27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刑事庭 依法須自為裁判。 二、我國法院就本件涉外事件有管轄權且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 內國法院首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 法之規定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 適用之法律(即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明 文規定國際管轄權,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 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 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前段、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美商微軟公司係外國法人,是本件訴訟具有涉 外因素,為涉外事件。又原告主張被告等於我國境內侵害 其著作權,請求損害賠償及判決登報,是本件應定性為著 作事件,而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 (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關於著作權侵權事件之國際管轄 規定,亦無其他法律規定,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 條之規定,本件國際管轄應適用法理。又被告等之住所或 營業所均在我國,且爭議之著作權行為之事實發生地亦於 我國,故無論依前述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說之實務見解, 或依具體個案利益衡量說之「以原就被」主要原則,我國 法院就本件涉外民事事件均有國際管轄權。 三、本件原告有當事人能力: (一)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 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 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 。至其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最高法 院著有50年台上字第1898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依美國法律所成立之公司,雖未經我國經濟部 認許,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為非法人團體, 仍有當事人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邱宇鴻係被告夢想成真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夢想成真公司)負責人,並以「DCT 商業服務科技 」名義架設官方網站( http ://www .dreams-come-true .c om .tw ),且於FACEBOOK社群網站( 下稱臉書) 亦設有「DC T 商業服務科技」粉絲專頁,從事電腦週邊軟、硬體銷售 、維修及重灌等業務,其明知Windows 電腦作業系統、Offi ce文書處理軟體(詳細內含程式如附表一所載)皆係原告所 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擅自重製,為達促銷電腦硬體設備之目的,竟為下列違反著 作權法之犯行:(一)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前某時許,擅 自在附表一編號1 至5 、附表二編號3 至4 所示「電腦編號 」之桌上型電腦主機,以及在附表一編號6 所示「電腦編號 」之筆記型電腦中,非法重製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附表二 編號3 至4 所示之「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 二)於106 年7 月1 日前某時許,擅自在附表二編號1 所示 「電腦編號」」之桌上型電腦主機中,非法重製如附表二編 號1 所示之「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三)於 106 年10月31日前某時許,擅自在附表二編號2 所示「電腦 編號」」之桌上型電腦主機中,非法重製如附表二編號2 所 示之「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以此方式侵害微 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而被告邱宇鴻自103 年1 月起即開始 經由臉書經營「DCT 商業服務科技」,從事電腦軟硬體之販 售、維修業務,並擅自為其客戶安裝盜版之Windows 、Offi ce軟體於電腦中並散布於外,警方於106 年12月27日查獲 時止,已近3 年,且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稱其為警搜索前 已有200 臺主機未經合法授權,顯見被告邱宇鴻實際所銷售 之盜版微軟公司軟體數量顯超過其所自承之200 臺,不僅止 於警方搜索查獲之物,而無法精確估算原告實際所受之損害 ,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邱宇鴻就侵害 原告著作財產權之9 種軟體,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 0 萬元之損害賠償,又被告邱宇鴻為被告夢想成真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被告夢想成真公司對被告邱宇鴻因執行職務,不 法侵害原告之著作權,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爰依著作 權法第88條、第89條、第99條及民法第28條、第195 條第1 項等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1,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二)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判決最 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及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 主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 1 版下半頁1 日。(三)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 載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 日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兼代表人則以:援引刑事案件中之答辯,並答辯聲明請 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應依刑事判決認定為準: 1、 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 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 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 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 633 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準此,本院自應審究本案刑事 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作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之損害賠償 所據。 2、 經查:被告邱宇鴻為址設桃園市○○區○○路○○○ 號7 樓「 夢想成真公司」之負責人兼代表人,,其明知「Windows 10 家用版」、「Windows 7 專業版」、「MS Office 2016」( 含「Word 2016 」、「Excel 2016」、「Outlook 2016」、 「PowerPoint 2016 」、「Access 2016 」、「Publishe r 2016」、「OneNote 2016」)等電腦軟體均係美商微軟公司 (下稱微軟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應用程式著作,依 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 )「與貿易有 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 IPS(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including Trade in Co unterfeit Goods )之約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 著作物,非經微軟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意圖銷 售而擅自重製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竟分別為下列行 為:(一)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 意,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為警查獲前之某時,在夢想成真 公司內,擅自將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未經微軟公司合法授權 之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 軟體,重製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電腦編號」之電腦 硬碟內。(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6 年12月27日為警查獲前之某時,在 夢想成真公司內,擅自將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未經微軟公司 合法授權之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軟體名稱」及「版本 」之電腦軟體,重製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電腦編號 」之電腦硬碟內,伺機銷售,而微軟公司之市調人員喬裝顧 客分別於106 年7 月1 日購得附表二編號1 所示「電腦編號 」之電腦主機;於106 年10月31日購得附表二編號2 所示「 電腦編號」之電腦主機。經微軟公司人員發覺購得之附表 二編號1 至2 所示之電腦主機內,確實有非法重製微軟公司 享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情形,提出告訴,經員警於106 年12 月27日至夢想成真公司,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夢想成真公 司執行搜索時,查獲如附表二編號3 及4 所示「電腦編號」 之電腦主機上均貼有訂購出貨單,並扣得附表二編號1 及4 所示「電腦編號」之電腦主機及、「Windows 10家用版」之 隨機版光碟28片、彩盒版40盒。 3、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8 號刑事判 決審認明確,並論處被告邱宇鴻罪刑,另就被告夢想成真公 司科以罰金刑,有前開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稽,是原告主張 被告邱宇鴻有侵害原告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著作權之事實, 自信為真實。 (二)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部分: 1、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 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 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 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 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 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 ,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 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 節,在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 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 萬元,著作權法第88 條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 ,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 條亦有明文。再按侵權行為賠 償損害之請求權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而非更予以 利益,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 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3 號判例參照) 。而考量著作權人有時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著作權法第 88條第3 項規定被害人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 ,惟仍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 額時,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 號判決意旨參照)。 2、 被告邱宇鴻重製附表一及二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等情,業已 詳如前述,而依微軟公司人員向被告邱宇鴻購買電腦主機取 得之軟體程式,及警方前往被告邱宇鴻住處搜索,而查獲如 附表一編號1 至6 、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電腦編號」之 電腦硬碟內,含有微軟公司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附表二編 號1 至4 所示「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為本院 職務上所已知之事,故原告之損害,並非難以估計。又原告 主張被告邱宇鴻字103 年1 月起至106 年12月27日為警查獲 止,至少銷售含有非法重製微軟公司之電腦軟體超過200 臺 ,絕對不僅止於警方搜索查獲之物云云,惟本案經員警搜索 而查獲之非法重製微軟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電腦主機及軟體數 量均有卷內資料可考,雖被告邱宇鴻曾於偵查時稱其曾銷售 含有非法重製微軟公司軟體之電腦主機200 臺,惟被告於偵 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其於106 年4 月間與微軟公司之經 達成和解,花費60萬元進行補授權等語(見偵字12749 號卷 二第139 頁反面;本院智訴字1 號第53頁),是該等售出部 分皆乏確切之鑑定資料等證據,證明係被告邱宇鴻確實未經 原告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之原告電腦程式著作,原告僅泛泛指 稱,空言臆測,未盡舉證之責,故其主張損害難以估計云云 ,尚乏證據支持,洵不足採。 3 、關於附表一至二所示「Windows 10」、「Windows 7 」、「 Word2016」、「Excel 2016」、「Powerpoint 2016 」、「 Outlook2016 」、「Access 2016 」、「Publisher 2016」 等電腦程式軟體部分,並無原告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情 事: (1)「Windows 10家用版」電腦程式軟體,非法重製於附表一 編號1 至4 、6 、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電腦編號」 之電腦硬碟內,足認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Window s 10家用版」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共9 套,而「Windows 10家用版」之預估零售價格為4,199 元,有原告所提出之 網頁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智重附民字卷第71頁),則原 告就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Windows 10家用版」電 腦程式軟體著作權所受之損害,即為37,791元(計算式: 4,199 元×9 套=37,791元)。 (2)「Windows 7 專業版」電腦程式軟體,非法重製於附表一 編號5 所示之「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足認被告邱宇 鴻以重製方式侵害「Windows 7 專業版」電腦程式軟體著 作權1 套,而「Windows 7 專業版」之預估零售價格為9, 890 元,有原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智重 附民字卷第69頁),則原告就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 「Windows 7 專業版」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所受之損害, 即為9,890 元 (3)「Word 2016 」電腦程式軟體,非法重製於附表一編號1 、2 、4 所示之「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足認被告邱 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Word 2016 」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 共3 套,而「Word 2016 」之預估零售價格為3,990 元, 有原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智重附民字卷 第73頁),則原告就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Word 2 016 」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所受之損害,即為11,970元( 計算式:3,990 元×3 套=11,970元)。 (4)「Excel 2016 」電腦程式軟體,非法重製於附表一編號1 、2 、4 所示之「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足認被告邱 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Excel 2016」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 共3 套,而「Excel 2016」之預估零售價格為3,990 元, 有原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智重附民字卷 第73頁),則原告就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Excel 2016」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所受之損害,即為11,970元( 計算式:3,990 元×3 套=11,970元)。 (5)「Outlook 2016」電腦程式軟體,非法重製於附表一編號 2 、4 所示之「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足認被告邱宇 鴻以重製方式侵害「Outlook 2016」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 共2 套,而「Outlook 2016」之預估零售價格為3,990 元 ,有原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智重附民字 卷第73頁),則原告就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Outl ook 2016」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所受之損害,即為7,980 元(計算式:3,990 元×2 套=7,980 元)。 (6)「PowerPoint 2016 」電腦程式軟體,非法重製於附表一 編號1 、2 、4 所示之「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足認 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PowerPoint 2016 」電腦程 式軟體著作權共3 套,而「PowerPoint 2016 」之預估零 售價格為3,990 元,有原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附卷可稽( 見本院智重附民字卷第73頁),則原告就被告邱宇鴻以重 製方式侵害「PowerPoint 2016 」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所 受之損害,即為11,970元(計算式:3,990 元×3 套=11 ,970元)。 (7)「Access 2016 」電腦程式軟體,非法重製於附表一編號 2 、4 所示之「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足認被告邱宇 鴻以重製方式侵害「Access 2016 」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 共2 套,而「Access 2016 」之預估零售價格為3,990 元 ,有原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智重附民字 卷第73頁),則原告就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Acce ss 2016 」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所受之損害,即為7,980 元(計算式:3,990 元×2 套=7,980 元)。 (8)「Publisher 2016」電腦程式軟體,非法重製於附表一編 號2 、4 所示之「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足認被告邱 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Publisher 2016」電腦程式軟體著 作權共2 套,而「Publisher 2016」之預估零售價格為3, 990 元,有原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智重 附民字卷第73頁),則原告就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害 「Publisher 2016」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所受之損害,即 為7,980 元(計算式:3,990 元×2 套=7,980 元)。 4、 至「OneNote 2016」電腦程式軟體部分: 「OneNote 2016」非法重製於附表一編號1 、2 、4 所示之 「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足認被告邱宇鴻以重製方式侵 害「OneNot e 2016 」電腦程式軟體著作權共3 套,惟該版 本係「Office專業增強版2016」內附隨之軟體,僅供企業大 量授權方案取得,一般個人消費者無法購得,亦無預估零售 價格可供參考,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陳報狀1 份 存卷可參(見本院智重附民字卷第67頁至第68頁)。而一般 企業對於商品應如何銷售、其價格應如何訂定,必有一套模 式,不乏以套件之方式銷售,並附贈商品於套件內,吸引消 費者購買,然此附隨商品之成本價格必然經精算後,反應於 主要軟體之銷售價格上,細譯「Office專業增強版2016」內 包含之電腦程式軟體除「OneNote 2016」外,尚有「Word 2 016 」、「Excel 2016」、「Powerpoint 2016 」、「Outl ook 2016」、「Access 2016 」、「Publisher 2016」、「 OfficeOnline」、「商務用Skype 」乙節,有上開陳報狀附 卷可稽,顯見「Office專業增強版2016」主要軟體應係「Wo rd 2016 」、「Excel 2016」、「Powerpoint 2016 」、「 Outlook2016 」、「Access 2016 」、「Publisher 2016」 、 「OfficeOnline」、「商務用Skype 」,是依上開說明 ,「OneNote 2016」之價格應已反應在各上開主要軟體,又 原告因被告非法重製「Word 2016 」、「Excel 2016」、「 Powerp oint 2016」、「Outl ook 2016 」、「Access2016 」、「Publisher 2016」軟體於附表一編號1 、2 、4 所示 之「電腦編號」之電腦硬碟內所受之損害額,均業經本院計 算如前,是再無估算之必要。 5、 另被告邱宇鴻雖抗辯:買斷Office家用版的價格是4,790 元 、專業版的價格是15,990元,原告將Office版本包含之「Wo rd 2016 」、「Excel 2016」、「Outlook 2016」、「Powe rPoint 2016 」、「Access 2016 」、「Publishe r 2016 」、「OneNote 2016」等電腦程式軟體,各別拆開來計算損 害賠償價格,不符合比例原則,並提出「Window s 10 家用 版」、「Office家用版2019」、「Office專業版2019」電腦 程式軟體於110 年之網路販售價格資料1 份為證(見本院智 重附民字卷第79頁至第81頁),然觀被告邱宇鴻所提出前開 資料,該等電腦程式軟體之版本顯與其侵害原告著作權之電 腦程式軟體之版本不同,實無法作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且 被告邱宇鴻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行為時所侵害原告之「 Word 2016 」、「Excel 2016」、「Outlook 2016」、「Po werPoint 2016 」、「Access 2016 」、「Publisher 2016 」、「OneNote 2016」著作權電腦程式軟體,套裝販售價格 較個別販售價格低廉之證據,則依舉證責任之分配,實難認 被告邱宇鴻抗辯有理。 6、 綜上,本件原告就被告邱宇鴻侵害著作財產權部分,得以請 求之全部損害額,應為107,531 元(計算式:37,791元+9, 890 元+11,970元+11,970元+7,980 元+11,970元+7,98 0+7,980 元=107,531 元),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又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 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邱宇鴻經營夢想成真公司,其所營事 業包含電腦暨週邊軟、硬體銷售、維修及重灌等業務,被 告邱宇鴻為被告夢想成真公司負責人,明知電腦程式著作 之重製,須經著作權人之授權始能為之,竟未經原告之授 權,擅自重製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各該電腦程式軟體,侵 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自屬執行被告夢想成真公司之業務 ,為本案刑事判決所認定,被告邱宇鴻因此執行業務行為 ,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邱宇鴻與被告夢想成真公司自應 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及 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邱宇鴻、夢想成 真公司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 ,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邱宇鴻、夢想成真 公司始負遲延責任。又原告之起訴狀分別於107 年12月5 日送達被告邱宇鴻、於107 年12月7 日送達被告夢想成真 公司,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審智重附 民字卷第14頁至第15頁),準此,被告邱宇鴻、夢想成真 公司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被告邱宇鴻為107 年12月6 日、被告夢想成真公司為107 年12月8 日)起,按年息5% 計付遲延利息。 (五)綜上,被告、夢想成真公司應連帶賠償原告109,551 元, 及被告邱宇鴻自107 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夢想 成真公司自107 年12月8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逾上開應准許部分之 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原告請求登載判決書部分: 1、按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 部登載新聞紙、雜誌,著作權法第89條定有明文。又犯第91 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 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同法第99條亦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第89條係規定於「權利 侵害之救濟」章,第99條規定於「罰則」章,依立法體例之 解釋,第89條係指民事判決書之登載,第99條則指刑事確定 判決書之登載。另參諸第99條於81年6 月10日之立法理由, 係參考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之規定而增訂,法院就此聲請所 為之處分,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須經判決,依同法第220 條 規定,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如被告延不遵行,由檢察官準 用同法第470 條及第471 條之規定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59 號解釋及解釋理由書參照)。 2、登載民事判決書部分: 被 告邱宇鴻侵害原告如附表一至二所示電腦程式軟體之著 作權,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本院考量原告乃世界知名之公司 ,將被告侵權事實登載於新聞紙,公諸社會,應可保障與回 復原告之信譽,是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請求被告邱 宇鴻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 容登載於經濟日報1 日,即屬有據。惟關於刊登之篇幅及版 面,原告雖請求刊登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長25公分、 寬19公分,惟本院衡以本件被告侵害之情節,認原告上述請 求篇幅顯然過大,且無須登載於第一版,而應以經濟日報全 國版任一版面下半頁、長15公分、寬7 公分為適當,原告逾 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有據。至登報費用之負擔,著作權法第 89條僅規定「由侵害人負擔費用」,而無如同法第88條第1 項後段明定「連帶負賠償責任」,依民法第272 條規定,上 揭費用之負擔既無法律明文規定由被告邱宇鴻、夢想成真公 司連帶負擔,兩造間復無連帶債務之明示,則原告請求被告 夢想成真公司連帶負擔此部分費用,亦屬無據。 3、登載刑事判決書部分: 原告依著作權法第9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邱宇鴻、夢想成真 公司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 事實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 一版下半頁1 日部分,揆諸前揭說明,應另循刑事程序向本 院聲請,由本院以刑事裁定為之,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於法 未合,不應准許。 (七)原告請求登載道歉啟事部分: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仍 應審酌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程度等一切情狀,決定是否及 如何准許回復名譽之處分,並不得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 度,以衡平被害人名譽與加害人相關法益間之具體衝突(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6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然其所保 護之法益乃人格法益,並非財產法益。經查,原告訴訟代 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導致原告受 有商譽之損害等語(見本院智重附民卷第52頁),但被告 邱宇鴻、夢想成真公司係重製原告擁有前述享有著作財產 權之軟體,依一般情形當無貶低原告所有之軟體在消費者 心中之價值或地位,至多僅損及原告之經濟利益,是原告 依前揭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邱宇鴻、夢想 成真公司應負擔費用刊登如起訴狀附件一所載之道歉啟事 內容於報紙一節,自非可採,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被告邱宇鴻確有不法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之行 為,且其為被告夢想成真公司實際負責人兼代表人,因執行 業務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邱宇鴻、被告夢想成真公司 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著作權法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邱宇鴻、夢想成真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09,551 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如主文所載之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被告邱宇鴻應負擔費用,將 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以長15公分、寬 7 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任一版下半頁1 日,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0,000 元之判決,法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 明文。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 ,本院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 元,依上開規定,本院 就此部分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 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且在本院審理期間,復無其他訴 訟費用,爰不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 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附表一 ┌──┬───┬──────┬──┬───────┬──┬─────────────┐ │編號│ 電腦 │軟體名稱 │版本│產品序號識別碼│數量│ 備註 │ │ │ 編號 │ │ │ │ │ │ │ │ │ │ │ │ │ │ ├──┼───┼──────┼──┼───────┼──┼─────────────┤ │1 │A1 (已│Windows 10 │家用│00000-00000- │ 1 │①夢想成真公司營業使用之電│ │ │扣案) │ │版 │58169-AAOEM │ │ 腦。 │ │ │ ├──────┼──┼───────┼──┤②Windows 10已啟用。 │ │ │ │Word │2016│00000-00000- │ 1 │③Office 2016 軟體,以Offi│ │ │ │ │ │81215-AA770 │ │ ce家用版2016套裝版本安裝│ │ │ ├──────┼──┼───────┼──┤ ,但尚未啟用。 │ │ │ │Excel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81215-AA770 │ │ │ │ │ ├──────┼──┼───────┼──┤ │ │ │ │PowerPoint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81215-AA770 │ │ │ │ │ ├──────┼──┼───────┼──┤ │ │ │ │OneNote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81215-AA770 │ │ │ ├──┼───┼──────┼──┼───────┼──┼─────────────┤ │2 │A2 │Windows 10 │家用│00000-00000- │ 1 │①Windows10已啟用。 │ │ │ │ │版 │00000-AAOEM │ │②Office2016軟體,以Office│ │ │ ├──────┼──┼───────┼──┤ 專業增強版2016套裝版本安│ │ │ │Word │2016│00000-00000- │ 1 │ 裝,已啟用。 │ │ │ │ │ │00000-AA003 │ │ │ │ │ ├──────┼──┼───────┼──┤ │ │ │ │Excel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3 │ │ │ │ │ ├──────┼──┼───────┼──┤ │ │ │ │Outlook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3 │ │ │ │ │ ├──────┼──┼───────┼──┤ │ │ │ │PowerPoint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3 │ │ │ │ │ ├──────┼──┼───────┼──┤ │ │ │ │Access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3 │ │ │ │ │ ├──────┼──┼───────┼──┤ │ │ │ │Publisher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3 │ │ │ │ │ ├──────┼──┼───────┼──┤ │ │ │ │OneNote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3 │ │ │ ├──┼───┼──────┼──┼───────┼──┼─────────────┤ │3 │A3 │Windows 10 │家用│00000-00000- │ 1 │①為筆記型電腦。 │ │ │ │ │版 │07368-AAOEM │ │②Windows10已啟用。 │ ├──┼───┼──────┼──┼───────┼──┼─────────────┤ │4 │A4(已│Windows 10 │家用│00000-00000- │ 1 │①夢想成真公司營業使用之電│ │ │扣案)│ │版 │00000-AA115 │ │ 腦。 │ │ │ ├──────┼──┼───────┼──┤②Windows10已啟用。 │ │ │ │Word │2016│00000-00000- │ 1 │③Office2016軟體,以Office│ │ │ │ │ │00000-AA001 │ │ 專業增強版2016套裝版本安│ │ │ ├──────┼──┼───────┼──┤ 裝,已啟用。 │ │ │ │Excel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1 │ │ │ │ │ ├──────┼──┼───────┼──┤ │ │ │ │Outlook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1 │ │ │ │ │ ├──────┼──┼───────┼──┤ │ │ │ │PowerPoint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1 │ │ │ │ │ ├──────┼──┼───────┼──┤ │ │ │ │Access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1 │ │ │ │ │ ├──────┼──┼───────┼──┤ │ │ │ │Publisher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1 │ │ │ │ │ ├──────┼──┼───────┼──┤ │ │ │ │OneNote │2016│00000-00000- │ 1 │ │ │ │ │ │ │00000-AA001 │ │ │ ├──┼───┼──────┼──┼───────┼──┼─────────────┤ │5 │A7 │Windows 7 │專業│00000-000- │ 1 │Windows 7 未啟用。 │ │ │ │ │版 │0000000-00000 │ │ │ ├──┼───┼──────┼──┼───────┼──┼─────────────┤ │6 │B1 │Windows 10 │家用│00000-00000- │ 1 │Windows 10已啟用。 │ │ │ │ │版 │00000-AA230 │ │ │ └──┴───┴──────┴──┴───────┴──┴─────────────┘ 附表二 ┌──┬───┬──────┬──┬───────┬──┬─────────────┐ │編號│ 電腦 │軟體名稱 │版本│產品序號識別碼│數量│ 備註 │ │ │ 編號 │ │ │ │ │ │ │ │ │ │ │ │ │ │ ├──┼───┼──────┼──┼───────┼──┼─────────────┤ │1 │T1(已│Windows 10 │家用│00000-00000- │ 1 │告訴人之市調人員於106 年6 │ │ │扣案)│ │版 │00000-AA197 │ │月29日訂購,於106 年7 月1 │ │ │ │ │ │(啟用前) │ │日收受,收受時電腦內安裝之│ │ │ │ │ ├───────┤ │Windows 10未啟用,於106 年│ │ │ │ │ │00000-00000- │ │8 月2 日與被告聯繫進行遠端│ │ │ │ │ │16764-AA191 │ │操作後完成啟用。 │ │ │ │ │ │(啟用後) │ │ │ ├──┼───┼──────┼──┼───────┼──┼─────────────┤ │2 │T2(已│Windows 10 │家用│00000-00000- │ 1 │告訴人之市調人員於106 年10│ │ │扣案)│ │版 │00000-AA296 │ │月28日訂購,於106 年10月31│ │ │ │ │ │(啟用前) │ │日取貨,收受時電腦內安裝之│ │ │ │ │ ├───────┤ │Windows 10未啟用,嗣與被告│ │ │ │ │ │00000-00000- │ │聯繫進行遠端操作,但無法順│ │ │ │ │ │49141-AAOEM │ │利啟用。 │ │ │ │ │ │(啟用後) │ │ │ ├──┼───┼──────┼──┼───────┼──┼─────────────┤ │3 │A5 │Windows 10 │家用│00000-00000- │ 1 │①其上貼附有訂購出貨單。 │ │ │ │ │版 │00000-AA613 │ │②Windows10未啟用。 │ ├──┼───┼──────┼──┼───────┼──┼─────────────┤ │4 │A6 │Windows 10 │家用│00000-00000- │ 1 │①其上貼附有訂購出貨單。 │ │ │ │ │版 │00000-AA074 │ │②Windows10未啟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