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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蔡淑霞 被   告  潘世龍        坤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李月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