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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桃簡字第 25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2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4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良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俊良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 罪、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警員依法執行職 務時,先後以不雅言詞「幹你娘」、「盼仔」(台語)等語 辱罵,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 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低,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 評價,為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屬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侮辱公務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對 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施以言語辱罵,公然挑戰公權力,藐 視國家法治秩序,戕害公務員值勤之威信,所為殊值非難; 兼衡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已有悔悟之心,態度尚可,其 於警詢時自述高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勉持之家庭經濟 生活狀況(見速偵卷第17頁)、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第309 條第 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上訴書 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管轄之 第二審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4819號 被 告 陳俊良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良於民國108 年10月5 日下午4 時23分許,在桃園市○ ○區○○路000 號前,違規停車為警勸導,其明知在場取 締違規停車身著警察制服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 派出所警員劉昀菘,係依法執行警察勤務之公務員,竟基於 公然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同日下午4 時24分許當場對劉昀 菘接續辱罵「幹你娘」、「你盼仔噢」(台語)等語,足以 貶損執行勤務警員之人格,為警當場以現行犯逮捕。 二、案經劉昀菘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俊良坦承於上揭時地辱罵警員劉昀菘等情屬實, 惟辯稱:其他伊不太記得,當時情緒激動等語。然上開犯罪 事實,有警員職務報告1 份、密錄器譯文1 份及密錄器錄影 檔案可資佐證。而依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盼仔 」(台語,譯文記載為鱉三)意謂笨蛋、傻瓜,指不夠精明 ,不通人情世故,容易被騙的人,足認被告對警員口出「盼 仔」有侮辱之意,其犯嫌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侮辱公務員及同法第 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 罪嫌間,係 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一重之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侮辱罪處斷 。被告前開辱罵行為,分別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 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 足認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反覆性及延續性之行為,為接 續犯,請論以一罪。請審酌被告前無前科,予以從輕量刑, 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 檢察官 楊 挺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