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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桃簡附民字第 14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智皓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守義 被   告 李明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又簡易程序,第一審法院依檢 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其第 一審簡易判決,即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因此在簡易程序,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者,應該在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繫屬後第二 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後提起上訴前 ,不得提起。 二、經查,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在民國108 年7 月17日繫 屬於本院,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 院收狀戳章1 枚在卷可佐,而被告對原告所犯竊盜案件,本 院已於108 年7 月15日以108 年度桃簡字第1522號判決,有 前開判決1 份附卷可憑。是原告於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後具 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顯有未合,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可 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於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 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