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智皓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守義
被 告 李明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又簡易程序,第一審法院依檢
察官之
聲請,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其第
一審簡易判決,即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因此在簡易程序,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者,應該在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繫屬後第二
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後提起上訴前
,不得提起。
二、經查,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在民國108 年7 月17日繫
屬於本院,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
院收狀戳章1 枚在卷
可佐,而被告對原告所犯竊盜案件,本
院已於108 年7 月15日以108 年度桃簡字第1522號判決,有
前開判決1 份附卷
可憑。是原告於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後具
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揆諸前揭說明,
顯有未合,原告
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
法律關係可
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於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
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
附此敘明
。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