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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2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韋君賢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17831 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韋君賢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韋君賢得預見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未實際參與經營之公 司負責人,並申請統一發票使用,可能使該他人利用公司名 義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竟與曲祐廷(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緝中)共 同基於填具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韋君賢自民國102 年5 月8 日起,擔任址設桃園縣桃園市( 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街○○○ 巷○ 弄○ 號1 樓之「銘 椽有限公司」(下稱銘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由韋君賢 於102 年5 月22日前往桃園市○○區○○街○○○ 號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購買領用統一發票,由曲祐廷接續以銘椽公司之名 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之統一發票。其中附表二 所示統一發票部分經大容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容公司 )、數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數源公司)向稅務機關申報營 業稅,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 幫助大容公司及數源公司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共計新 臺幣(下同)15萬1,529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韋君賢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被告 於前案檢察官偵辦韋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韋氏公司)違反 商業會計法案件中,供稱:伊當時覺得韋氏公司怪怪的,貨 一進來晚上就出去,當負責人1 天可以拿1,000 元,伊想要 退出韋氏公司,但曲祐廷即實際負責人要伊暫時當一下銘椽 公司的負責人,伊答應了,伊坦承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 計法等語(見新北地檢署107 偵字第12699 卷二第19頁至第 21頁,附於本院訴字卷第232 頁至第233 頁),參以卷附之 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資 料表(見106 偵17831 卷一第31頁至第32頁)其上記載負責 人變更為被告,並有被告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被告簽名; 復觀之銘椽公司股東同意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 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見106 偵17831 卷一第28頁、第35 頁背面)等資料,股東同意書之提案內容為:林鼎淞出資金 額100 萬元,由被告承受,並有被告之簽名,另領用統一發 票購票證申請書上面亦有被告之簽名;於102 年7 月8 日被 告有為銘椽公司簽立租約,亦有租賃契約書存卷供參(見 106 偵17831 卷一第82頁至第84)。則衡以被告前已知悉韋 氏公司營運不正常,且被告亦供稱擔任負責人一天可以領 1,000 元,不用作什麼工作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227 頁) ,以被告之智識、經驗,當可預見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 未實際參與經營之公司負責人,並申請統一發票使用,可能 使該他人利用公司名義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 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此外並有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 106 偵17831 卷一第126 頁至第127 頁)、大容公司與數源 公司之談話紀錄及由銘椽公司所開立之發票等件在卷可佐( 見106 偵17831 卷一第126 頁至第127 頁、146 頁至第155 頁背面)。再者,本件銘椽公司之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 而韋氏公司之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兩者為不同之法人, 被告因擔任韋氏公司負責人而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380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 ,然而韋氏公司與銘椽公司屬不同法人,且被告係基於分別 之決意而先後允諾擔任兩家公司之負責人,犯意自屬各別, 而非前案既判力效力所及,併此敘明。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固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月6 日生效施行,惟該次修正,係刪除該條第 3 項原定「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自無新舊法之比較 適用問題,先予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 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上開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原 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規定,而不另論以業務登載不實罪。又按共同正犯係 以完成特定之犯罪為其共同目的,彼此間就該犯罪之實行有 共同犯意聯絡,而各自本於共同之犯意,分擔犯罪行為之一 部,並相互利用其他正犯之行為,以完成犯罪。故共同正犯 ,其各自分擔實行之行為應視為一整體合一觀察,予以同一 非難評價,對於因此所發生之全部結果,自應同負其責。本 件被告係擔任人頭負責人,然而被告既得預見他人向其借用 名義登記為未實際參與經營之公司負責人,並申請統一發票 使用,可能使該他人利用公司名義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 實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詎其貪圖每日1,000 元之 報酬而應允,顯已分擔行為之一部,並應依被告與曲祐廷涉 案情節不同而於量刑時分別審酌。是以,被告與曲祐廷間,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曲祐廷雖不具 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 會計事務之身分,然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應與 被告以共同正犯論。 ㈡被告基於同一目的,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 稅捐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各該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下難以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 ㈢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可預見銘椽公司實際負責人之所以不自任為登記 負責人,卻央求未實際投資之自己擔任人頭,容有不法目的 或另有所謀,竟仍同意出任登記負責人,並於102 年5 月22 日親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損害稅捐稽徵機關 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當,惟念其犯後尚坦承犯 行,態度良好,兼衡本件虛開發票之張數,逃漏稅金額、素 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增訂第38條之 1 條文,其中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 項規定「犯罪 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 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 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 項規 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並同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 定「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 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 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所明定。是刑法雖就沒收部分有所修正 ,然揆諸前開條文,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修正 施行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從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 有取得5,000 元作為對價,此部分即應予以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 450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劉建良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鄭皓文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 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 ├──┼──────┼───────┼────────┤ │ 1 │偉碩公司 │MJ00000000 │53150元 │ ├──┼──────┼───────┼────────┤ │ 2 │偉碩公司 │MJ00000000 │89100元 │ ├──┼──────┼───────┼────────┤ │ 3 │偉碩公司 │MJ00000000 │138000元 │ ├──┼──────┼───────┼────────┤ │ 4 │偉碩公司 │MJ00000000 │53150元 │ ├──┼──────┼───────┼────────┤ │ 5 │偉碩公司 │MJ00000000 │125000元 │ ├──┼──────┼───────┼────────┤ │ 6 │偉碩公司 │MJ00000000 │198095元 │ ├──┼──────┼───────┼────────┤ │ 7 │森霖國際公司│MJ00000000 │80476元 │ ├──┼──────┼───────┼────────┤ │ 8 │森霖國際公司│MJ00000000 │110476元 │ ├──┼──────┼───────┼────────┤ │ 9 │森霖國際公司│MJ00000000 │109524元 │ ├──┼──────┼───────┼────────┤ │ 10 │森霖國際公司│MJ00000000 │88571元 │ ├──┼──────┼───────┼────────┤ │ 11 │森霖國際公司│MJ00000000 │119048元 │ ├──┼──────┼───────┼────────┤ │ 12 │森霖實業公司│MJ00000000 │80000元 │ ├──┼──────┼───────┼────────┤ │ 13 │森霖實業公司│MJ00000000 │118095元 │ ├──┼──────┼───────┼────────┤ │ 14 │森霖實業公司│MJ00000000 │66857元 │ ├──┼──────┼───────┼────────┤ │ 15 │森霖實業公司│MJ00000000 │49524元 │ ├──┼──────┼───────┼────────┤ │ 16 │大容公司 │NG00000000 │368000元 │ ├──┼──────┼───────┼────────┤ │ 17 │大容公司 │NG00000000 │253100元 │ ├──┼──────┼───────┼────────┤ │ 18 │大容公司 │NG00000000 │379000元 │ ├──┼──────┼───────┼────────┤ │ 19 │數源公司 │NG00000000 │500000元 │ ├──┼──────┼───────┼────────┤ │ 20 │數源公司 │NG00000000 │423570元 │ ├──┼──────┼───────┼────────┤ │ 21 │數源公司 │NG00000000 │286953元 │ ├──┼──────┼───────┼────────┤ │ 22 │數源公司 │NG00000000 │488458元 │ ├──┼──────┼───────┼────────┤ │ 23 │數源公司 │NG00000000 │331470元 │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字軌號碼 │逃漏稅額 │ ├──┼──────┼───────┼────────┤ │ 1 │大容公司 │NG00000000 │18400元 │ ├──┼──────┼───────┼────────┤ │ 2 │大容公司 │NG00000000 │12655元 │ ├──┼──────┼───────┼────────┤ │ 3 │大容公司 │NG00000000 │18950元 │ ├──┼──────┼───────┼────────┤ │ 4 │數源公司 │NG00000000 │25000元 │ ├──┼──────┼───────┼────────┤ │ 5 │數源公司 │NG00000000 │21179元 │ ├──┼──────┼───────┼────────┤ │ 6 │數源公司 │NG00000000 │14348元 │ ├──┼──────┼───────┼────────┤ │ 7 │數源公司 │NG00000000 │24423元 │ ├──┼──────┼───────┼────────┤ │ 8 │數源公司 │NG00000000 │1657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