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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紀文生 附民被告  胡作武 附民被告  泉盛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樹旺 附民被告  吳哲忠 附民被告  祥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966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66 號被告被訴重傷害案件審 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