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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1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來 訴訟代理人 黃詔熙 被   告 彭承憲(原名彭國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755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O九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 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755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